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总部项目落户及发展

来源: 珠海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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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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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集成电路
申报条件
一、适用主体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珠海市工商注册且主营业务为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设备材料、EDA工具研发的企业;在珠海市民政登记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社会组织;在珠海市开展研究、教学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珠海市工商注册的系统(整机)或终端企业;在珠海市工商注册的银行机构。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本专项资金时在珠海登记注册时间应不少于一年(申请第六条“支持生产制造项目落户和增资奖励”和申请第十条“支持重大战略项目引进”的除外),经营运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项目申报单位还应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或为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事项。 二、申报条件 1.集成电路上市企业是指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包括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境外证券交易所以及市政府认可的其他股权类交易市场)挂牌发行上市的集成电路企业。 2.国内集成电路产业各环节领军企业以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近3年发布的名单为准。 3.集成电路独角兽企业是指近3年入选国家、广东省或珠海市政府部门发布的独角兽榜单的集成电路企业。 4.在我市设立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市设立全国性总部母公司;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市设立区域性总部公司(子公司)。总部或区域性总部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应不低于1亿元,具体按照《珠海市加强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珠府办函〔2018〕308 号文件)执行。 5.对我市原有企业申请上述同等额度奖励的,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应不低于1亿元。
扶持标准
对集成电路上市企业、经认定的国内集成电路产业各环节领军企业(设计业、制造业排名前十,其他领域排名前五)、集成电路独角兽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区域性总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我市原有企业首次达到上述领军企业排名的,或新增成为独角兽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同等额度的奖励。
申报材料
申报指南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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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工信〔2021〕214号)

http://www.zhuhai.gov.cn/zw/fggw/gfxwj/bmgfxwj/content/post_29827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