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对象 特级人才,是指具有突出的学术造诣、社会影响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国际顶尖人才,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基本条件 特色人才申报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办理条件 (一)思想政治表现良好,品德优良。 (二)坚持科学精神,恪守职业及学术道德。 (三)遵纪守法,没有刑事犯罪记录。 (四)年龄条件[以申报当年1月1日(含)计算周岁]:特级人才无年龄限制;一类人才在70周岁(不含)以下;二类、三类和四类人才在60周岁(不含)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人才可放宽最高至70周岁(不含)以下。 (五)符合《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的评定认定范围。 (六)在我市工作或创业,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主要认定评定依据密切相关。 (七)不存在《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三、认定范围 荣誉称号的认定范围: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工艺美术大师;广东省丁颖科技奖获得者;全国优秀律师;全国优秀会计工作者;全国优秀注册会计师;全国卫生健康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 奖励项目的认定范围(近5年获奖):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长江韬奋奖; 2.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 3.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省专利奖金奖(申请人须为该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首次登记在案的前三发明人或前三设计人); 4.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前5名完成人、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 5.省级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 6.红点设计概念类的最佳奖、红点设计产品类的荣誉提名奖、IDEA设计奖的银奖、GOOD DESIGN设计奖的优良设计奖、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的金奖的获得者。 (二)其他综合领域 “音乐金钟奖、中国戏剧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等国家级常设性奖项第一主创。 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认定范围(近5年获评选或聘任):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子课题技术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2.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技术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1负责人(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5.国家实验室副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副主任; 6.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或国家认定技术中心副主任、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副主任; 7.部省级实验室主任及常务副主任,部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部省级工程实验室主任(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省认定的粤港澳联合实验室主任,省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主任,省认定的高水平研究院院长,我市大科学装置的谱仪负责人、实验室主任或首席科学家; 8.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部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主任(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主任、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主任; 9.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引用报告》JCR二区)正副总编(主编)。 (二)其他综合领域 1.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2名; 3.在上年度资产规模在中国银行业排名11至50位的具备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东莞的银行机构、上年度资产规模在中国证券业排名11至20位的具备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东莞的证券公司、上年度保费收入在中国保险业排名11至20位的具备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东莞的保险公司、上年度综合实力在中国信托业排名11至20位的具备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东莞的信托公司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总经理)满三年的人员; 4.主持省级重点金融工程、重大金融项目的研究和建设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5.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 6.国家级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 7.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8.全国优秀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9.担任过境外世界知名大学教授,且与我市高等院校,新型研发机构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 10.近5年,在Nature、Science、Cell或所在专业领域影响因子30以上的著名科技期刊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含与第一作者具有同等贡献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
一、申报对象 服务于我市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生产或教学一线,从事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申报对象不受学历、户籍、国籍限制。 二、认定条件 技能领军人才申报人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精湛的操作技能,具有对产品精雕细琢、追求极致的“工匠精神”,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民间传统技艺传承方面有突出贡献,或在技能竞赛方面成绩突出,年龄在60周岁以下(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含)计算周岁),民间传统技艺人才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申报评定类技能领军人才在申报时需已全职在我市工作,且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累计1年以上。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定类技能领军人才: (一)世界职业技能大赛优胜奖,以及国家、省、市职业技能竞赛相应奖项获得者; (二)技能类相关称号获得者; (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获得者; (四)东莞市民间传统技艺(民间匠人)传承人; (五)其它技术革新成果、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等领域成效显著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 三、认定类别 三类技能领军人才。指具有精湛技能,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人才评选或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相关荣誉、奖项,在单位的发展中,做出积极贡献并得到单位优秀评价、具有带动作用的技能人才。 四、认定范围 1、近五年获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获得者; 2、近五年获市级技能类称号获得者; 3、东莞市民间传统技艺(民间匠人)优秀传承人;(具体工种参考工会非遗认定目录) 4、具备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 5、东莞市技师工作站站长(或技术技能带头人); 6、东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7、近五年有参与其它技术革新成果和技能人才培养等项目的:省级工艺攻关和技术革新项目的主要参与人(前三)、省级职业规范(职业标准、题库)的项目主要参与人(前三)、市级职业规范(职业标准、题库)开发的项目主持人、主编出版国家级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和专著1本以上、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专利成果、工艺革新成果的项目负责人。
一、申报对象 服务于我市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生产或教学一线,从事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申报对象不受学历、户籍、国籍限制。 二、认定条件 技能领军人才申报人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精湛的操作技能,具有对产品精雕细琢、追求极致的“工匠精神”,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民间传统技艺传承方面有突出贡献,或在技能竞赛方面成绩突出,年龄在60周岁以下(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含)计算周岁),民间传统技艺人才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申报评定类技能领军人才在申报时需已全职在我市工作,且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累计1年以上。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定类技能领军人才: (一)世界职业技能大赛优胜奖,以及国家、省、市职业技能竞赛相应奖项获得者; (二)技能类相关称号获得者; (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获得者; (四)东莞市民间传统技艺(民间匠人)传承人; (五)其它技术革新成果、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等领域成效显著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 三、认定类别 二类技能领军人才。指具有突出的技术技能造诣,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类人才评选或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相关荣誉、奖项,在行业企业的发展中,做出重要贡献且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技能人才。 四、认定范围 1、近五年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一类前五名成绩获得者、二类前三名成绩获得者; 2、近五年省级技能类称号获得者:南粤技术能手奖、广东省技术能手、广东省技师工作站站长(或技术技能带头人)、广东省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3、符合东莞市产业(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需求,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且获得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或拥有1项及以上发明专利; 4、近五年有其它技术革新成果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领域成效突出的项目负责人:国家级工艺攻关和技术革新项目的主要参与人(前三);国家级职业规范(职业标准、题库)的项目主要参与人(前三);省级职业规范(职业标准、题库)开发的项目主持人;主编出版国家级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和专著2本以上;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专利成果、工艺革新成果的项目负责人;指导选手获得省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5名的专家。
一、申报对象 服务于我市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生产或教学一线,从事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申报对象不受学历、户籍、国籍限制。 二、认定条件 技能领军人才申报人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精湛的操作技能,具有对产品精雕细琢、追求极致的“工匠精神”,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民间传统技艺传承方面有突出贡献,或在技能竞赛方面成绩突出,年龄在60周岁以下(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含)计算周岁),民间传统技艺人才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申报评定类技能领军人才在申报时需已全职在我市工作,且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累计1年以上。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定类技能领军人才: (一)世界职业技能大赛优胜奖,以及国家、省、市职业技能竞赛相应奖项获得者; (二)技能类相关称号获得者; (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获得者; (四)东莞市民间传统技艺(民间匠人)传承人; (五)其它技术革新成果、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等领域成效显著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 三、认定类别 一类技能领军人才。指具有顶尖的技术技能造诣,在国家级及世界级的技能人才评选或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相关荣誉、奖项,在行业企业的发展中,做出杰出贡献且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技术技能人才。 四、认定范围 1、近五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获得者;获得国家职业技能竞赛一类前五名成绩获得者、二类前三名成绩获得者; 2、近五年国家级技能类称号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以及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 3、近五年其它技术革新成果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等领域成效显著的项目负责人:国家级工艺攻关和技术革新项目的主持人、国家级职业规范(职业标准、题库)开发的项目主持人、主编出版国家级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和专著3本以上、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专利成果、工艺革新成果的项目负责人、指导选手获得国家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全国技能竞赛前5名的专家。
一、申报对象 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牌者。 二、认定条件 技能领军人才申报人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精湛的操作技能,具有对产品精雕细琢、追求极致的“工匠精神”,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民间传统技艺传承方面有突出贡献,或在技能竞赛方面成绩突出,年龄在60周岁以下(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含)计算周岁),民间传统技艺人才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申报认定类技能领军人才无工作年限要求。 三、认定类别 二类技能领军人才。指具有突出的技术技能造诣,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类人才评选或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相关荣誉、奖项,在行业企业的发展中,做出重要贡献且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技能人才。 四、认定范围 世界技能大赛银牌、铜牌获得者。
一、申报对象 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牌者。申报对象不受学历、户籍、国籍限制。 二、认定条件 技能领军人才申报人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精湛的操作技能,具有对产品精雕细琢、追求极致的“工匠精神”,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民间传统技艺传承方面有突出贡献,或在技能竞赛方面成绩突出,年龄在60周岁以下(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含)计算周岁),民间传统技艺人才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申报认定类技能领军人才无工作年限要求。 三、认定类别 一类技能领军人才。指具有顶尖的技术技能造诣,在国家级及世界级的技能人才评选或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相关荣誉、奖项,在行业企业的发展中,做出杰出贡献且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技术技能人才。 四、认定范围 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
一、补助申请对象 1、2022年1月31日前完成现场报到,截至2022年7月31日在莞培养(实践)满6个月的全日制研究生; 2、已按月提交月度小结,修满规定网络课程学分(自2019年10月开始,实践期内每月须至少修满4个学分),并按时完成季度评估相关工作的在莞培养(实践)全日制研究生。 二、申请期限范围 1、本期研究生生活补助申请期限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 2、本期交通费补助申请期限为2021年度和2022年度。
一、申报对象 (一)2022年“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协同倍增企业。 (二)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视同“倍增计划”试点企业。认定为省“专精特新”企业的,视同协同倍增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属于《关于2022年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和协同倍增企业名单的通报》中的“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或协同倍增企业。或属于在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申报人是该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管理骨干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等企业经营管理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1.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2021〕2号)所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3.存在《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4.其他规定不予资助的情形。 三、资助范围 (一)企业家素质提升资助。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自主参加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商学院等机构的培训班、进修班和学历班所产生的费用。 (二)企业骨干人员素质提升资助。管理骨干人员、技术骨干人员等企业骨干人员自主参加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商学院等机构的培训班、进修班和学历班所产生的费用。
一、申报对象 (一)2022年协同倍增企业。 (二)认定为省“专精特新”企业的,视同协同倍增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企业属于《关于2022年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和协同倍增企业名单的通报》中的协同倍增企业。或属于在有效期内的省“专精特新”企业。 2. 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正增长的名誉试点企业,2021年度营业收入增长达15%(含)以上的协同倍增企业。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市级协同倍增企业可组织骨干人员申报资助。其中骨干人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人员为企业技术骨干、中高层管理人员或企业认为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2.人员与所在企业已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3.在签订合同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纳税地必须为东莞市。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1.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2021〕2号)所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3.存在《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4.其他规定不予资助的情形。 二、指标分配 按照企业2021年度的营业收入额度划分为三个资助区间进行指标分配。工业和商服类企业:10亿元(含)以上、2亿元(含)至10亿元,2亿元以下;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1亿元(含)以上、5000万(含)至1亿元、5000万以下。省“专精特新”企业参照倍增企业营收区间进行指标、额度分配。(如“省“专精特新”企业本已纳入协同倍增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资助) 企业营业收入数据以部门提供为主,企业提供佐证材料为辅,即在部门无相关数据时可考虑采纳企业提交的审计报告或税审报告中数据。
一、申报对象 (一)2022年“倍增计划”试点企业。 (二)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视同“倍增计划”试点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企业属于《关于2022年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和协同倍增企业名单的通报》中的“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或属于在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2. 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正增长的名誉试点企业,2021年度营业收入增长达15%(含)以上的试点企业。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市级试点企业可组织骨干人员申报资助。其中骨干人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人员为企业技术骨干、中高层管理人员或企业认为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2.人员与所在企业已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3.在签订合同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纳税地必须为东莞市。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1.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2021〕2号)所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3.存在《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4.其他规定不予资助的情形。 二、指标分配 按照企业2021年度的营业收入额度划分为三个资助区间进行指标分配。工业和商服类企业:10亿元(含)以上、2亿元(含)至10亿元,2亿元以下;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1亿元(含)以上、5000万(含)至1亿元、5000万以下。“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参照倍增企业营收区间进行指标、额度分配。(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本已纳入倍增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资助) 企业营业收入数据以部门提供为主,企业提供佐证材料为辅,即在部门无相关数据时可考虑采纳企业提交的审计报告或税审报告中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