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创业类项目申请人应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公司注册资金的30%以上,或本人投入的实际资金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创新类项目申请人应为所从事研究开发项目、实施技术转化项目或课题研究的主要负责人,或为项目开发或课题研究所需的关键技术和主要思想的持有者。 2.创业类和创新类项目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或先进的技术水平,符合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较大的科学、社会、经济价值。 3.创业团队需在杭注册创办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500万元,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公司注册资金的50%以上。创新团队成员需与我市高校、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签订正式的工作合同。 4.申请人所在单位须为具备法人资格并在杭州市国税局、地税局注册登记的企业,或为杭州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 5.申报项目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
曾入选“131”第一层次,具有相关专业领域副高级以上职称,年龄在47周岁以下(含47周岁)。理论基础深厚,专业知识扎实,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学术视野宽广,能跟踪了解本学科本专业前沿领域和发展趋势,有很强的科研、技术创新能力和团队核心带动作用。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学术技术创新,取得的成果产生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成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发展潜力。 近5年来取得以下成果的人员优先推荐: 1.被列为“浙江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人员。 2.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具有研究员或教授职称,获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励的前4位完成人。 3.在工业生产领域,具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或教授职称,获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励的前4位完成人;在工程建设和勘察设计领域,具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或教授职称,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奖励的前4位完成人,或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奖(优秀勘察设计)一等奖以上奖励的专业前2位完成人;在农业技术领域,具有研究员、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或高级兽医师职称,获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浙江省农业技术奖一等奖以上奖励的前4位完成人。 4.在医疗卫生领域,具有正高级卫生技术职称,获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创新奖一等奖以上奖励的前4位完成人。 5.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具有高级经济师、研究员或教授职称,获得浙江省政府颁发的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的前4位完成人。 6.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具有研究员或教授职称,获得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的前4位完成人。 7.在宣传文化领域,具有相应正高级职称,获得浙江省政府颁发的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的前4位完成人。 8.在高等教育领域,具有教授职称,获得浙江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或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以上奖励的前4位完成人;在基础教育领域,具有教师高级职称,获得浙江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浙江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或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以上奖励的前4位完成人;在职业教育领域,具有教师高级职称,获得浙江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浙江省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或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以上奖励的前4位完成人。 9.在其他行业、领域,具有相应高级职称,获得浙江省政府颁发的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的前4位完成人。
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领域中级职称(专业技术成果特别突出的人员,可适当放宽职称要求),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掌握本学科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本专业国内外技术发展动态,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是单位的技术骨干。 曾作为主要成员取得以下科研成果之一的:承担市级有关部门重点科技项目工作, 获得市级有关部门科研成果奖励,获得过授权发明专利;发表过较高水平论文或著作;在本专业领域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产生了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近5年来取得以下成果的人员优先推荐给予资助的第三层次人选: 1.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具有副研究员或副教授专业技术职称,获得杭州市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奖励的前6位完成人。 2.在工业生产领域,具有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或副教授职称,获得杭州市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奖励的前6位完成人;在工程建设和勘察设计领域,具有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或副教授职称,获杭州市科技进步奖三等奖或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奖励的前6位完成人,或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奖(优秀勘察设计)三等奖以上奖励的专业前3位完成人;在农业技术领域,具有副研究员、副教授、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或高级工程师职称,获得杭州市科技进步奖三等奖或浙江省农业技术奖三等奖以上奖励的前6位完成人。 3.在医疗卫生领域,具有副高级卫生技术职称,获得杭州市科技进步奖三等奖或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创新奖三等奖或浙江省中医药卫生科技创新奖二等奖以上奖励的前6位完成人。 4.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具有高级经济师、副研究员或副教授职称,获得杭州市政府颁发的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奖励的前6位完成人。 5.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具有副研究员或副教授职称,获得杭州市政府颁发的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奖励的前6位完成人。 6.在宣传文化领域,具有相应副高级职称,获得杭州市政府颁发的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奖励的前6位完成人。 7.在高等教育领域,具有副教授职称,获得浙江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或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的前6位完成人;在基础教育领域,具有教师高级职称,获得浙江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浙江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或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的前6位完成人;在职业教育领域,具有教师高级职称,获得浙江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浙江省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或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的前6位完成人。 8.在其他行业、领域,具有相应高级职称,获得杭州市政府颁发的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奖励的前6位完成人。 9.取得博士后证书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10.省部级以上项目、基金资助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杭州市规模以上企业获市级以上奖励的经营管理人才(特指持有职业经理人证书的总经理)。
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领域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成果特别突出的人员,可适当放宽职称要求),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掌握本学科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本专业前沿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科研、技术创新能力和团队核心带动作用。在本专业领域有较为重要的学术技术创新,取得的成果产生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近5年来取得以下成果的人员优先推荐: 1.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具有副研究员或副教授专业技术职称,获得杭州市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奖励的前4位完成人。 2.在工业生产领域,具有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或副教授职称,获得杭州市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奖励的前4位完成人;在工程建设和勘察设计领域,具有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或副教授职称,获杭州市科技进步奖三等奖或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奖励的前4位完成人,或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奖(优秀勘察设计)三等奖以上奖励的专业前2位完成人;在农业技术领域,具有副研究员、副教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或高级兽医师职称,获得杭州市科技进步奖三等奖或浙江省农业技术奖三等奖以上奖励的前4位完成人。 3.在医疗卫生领域,具有副高级卫生技术职称,获得杭州市科技进步奖三等奖或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创新奖三等奖或浙江省中医药卫生科技创新奖二等奖以上奖励的前4位完成人。 4.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具有高级经济师、副研究员或副教授职称,获得杭州市政府颁发的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奖励的前4位完成人。 5.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具有副研究员或副教授职称,获得杭州市政府颁发的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奖励的前4位完成人。 6.在宣传文化领域,具有相应副高级职称,获得杭州市政府颁发的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奖励的前4位完成人。 7.在高等教育领域,具有副教授职称,获得浙江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或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的前5位完成人;在基础教育领域,具有教师高级职称,获得浙江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浙江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或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的前5位完成人;在职业教育领域,具有教师高级职称,获得浙江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浙江省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或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的前5位完成人。 8.在其他行业、领域,具有相应高级职称,获得杭州市政府颁发的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奖励的前4位完成人。 9.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基金资助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已领取杭州市应届毕业生一次性生活补贴,个人征信记录良好的人才。
杭州市大企业大集团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特指持有职业经理人证书的总经理)。
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向具备资质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开放。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认定机构面向在职职工、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职业农民等人群开展相应等级的培训和认定工作。
(1)博士后人员在2019年6月3日(含)以后出站,并在出站1年内留杭(来杭)工作。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需满足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年以上。 (2)与我市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期限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企业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自主创业人员,提交在杭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3)接收出站博士后留杭(来杭)的用人单位(含在杭创办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企业:税务登记注册在杭州市,且依法在杭州缴纳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各类企业。②行政事业单位:市本级所属或区、县(市)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包含体制上实行双重管理,在我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登记发证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③其他用人单位:发证机关为市级或区、县(市)级政府管理部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
(1)长三角三省一市双一流高校(含省属重点高校); (2)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我市就业创业对接工作; (3)明确两项以上可持续的就业创业合作项目并签署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