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毕业年度在珠高校毕业生及毕业年度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毕业年度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 1.属城乡困难家庭成员; 2.属残疾人; 3.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一)企业:为本企业职工免费开展技能提升培训的本市企业(须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具有适应实施培训项目需要的教学师资、培训场地、设备设施)。 (二)各类机构:受委托为各类劳动者(含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者、新型职业农民、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在本省灵活就业的家政服务人员、高校毕业生、企业职工等;不含超出法定劳动年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在校学生、以及已退休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提供免费技能提升培训的各类机构(包括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实训基地、行业协会、学会)。 (三)各类劳动者:自费参加培训或自学提升技能的符合条件的各类劳动者(含在本省从事家政服务业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 注:1.参训人员属外省在粤务工人员须持有我省核发的有效居住证,属在粤就业港澳台人士须持有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证。 2.参训人员符合享受生活费补贴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应代为申领,生活费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劳动者个人社保卡或银行账户。(一)参加培训时符合申领条件、但审核补贴发放时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申领相应补贴。
一、申请对象 2019年以后入选的珠海市高层次人才。 二、申请条件 (一)聘用类 1.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的,申报人每年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2.用人单位为企业等其他类型的,申报人每年在我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顶尖人才年收入在55万元以上,一类人才年收入在45万元以上,二类人才年收入在35万元以上,三类人才年收入在25万元以上,其中,高技能人才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上。 说明: 1.上述规定“每年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每年在我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等要求,是指: (1)属首次申请的,截至申请时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6个月以上; (2)非首次申请的,从上一个自然年度至申请时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如因在我市变更工作单位而中断缴纳的,允许有3个月过渡期,且缴纳记录一个自然年度累计不得少于9个月。 2.上述规定“年收入”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上一个自然年度)取得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收入,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创业类 1.顶尖、一类人才所创企业实收资本不少于300万元,本人现金出资及技术入股不少于150万元;二类人才所创企业实收资本一般不少于200万元,本人现金出资及技术入股不少于100万元;三类人才所创企业实收资本一般不少于130万元,本人现金出资及技术入股不少于65万元;所创企业正常经营,全职员工不少于8人且每人每年在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2.创业类人才申请待遇时需仍为实际控制人或前三位股东,主要工作精力为所创办企业服务。 说明: 上述规定“全职员工不少于8人且每人每年在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是指: 1.属首次申请的,截至申请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全职员工不少于8人; 2.非首次申请的,从上一个自然年度至申请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全职员工不少于8人,如因员工离职而中断缴纳社会保险的,允许有3个月过渡期招录新员工。
一、范围对象和条件 对象一:2019年以后取得《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的珠海市高层次人才。 对象二:2017年以前取得《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待遇变更申请审核通过,且仍在管理服务期的珠海市高层次人才。 二、申请人资格条件 (一)顶尖人才未免租入住人才住房;一类、二类、三类人才未购买人才共有产权房。 (二)聘用类 1.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的,申报人每年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首次申请须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2.用人单位为企业等其他类型的,申报人每年在我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首次申请须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顶尖人才年收入在55万元以上,一类人才年收入在45万元以上,二类人才年收入在35万元以上,三类人才年收入在25万元以上,其中,高技能人才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上。 说明: 1.上述规定“每年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每年在我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等要求,是指人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不得中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若待遇申请年度期间(上次申请至当次申请期间)因变更工作单位而中断缴纳的,允许有3个月过渡期,且缴纳记录累计不得少于9个月。 2.上述规定“年收入”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上年度1-12月)取得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收入,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三)创业类 1.顶尖、一类人才所创企业实收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以验资报告为准,下同),本人现金出资及技术入股不少于150万元;二类人才所创企业实收资本一般不少于200万元,本人现金出资及技术入股不少于100万元;三类人才所创企业实收资本一般不少于130万元,本人现金出资及技术入股不少于65万元;所创企业正常经营,全职员工不少于8人(须每年在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首次申请须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2.创业类人才申请待遇时需仍为实际控制人或前三位股东,主要工作精力为所创办企业服务。 说明:上述规定全职员工“不少于8人”“每年在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等要求,是指待遇申请年度期间,在申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数不少于8人,其员工在该企业工作期间不得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若待遇申请年度期间(上次申请至当次申请期间)因员工离职而中断缴纳社会保险的,允许有3个月过渡期招录新员工。
一、申请对象 2019年以后入选的珠海市高层次人才。 二、申请条件 (一)聘用类 1.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的,申报人每年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2.用人单位为企业等其他类型的,申报人每年在我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顶尖人才年收入在55万元以上,一类人才年收入在45万元以上,二类人才年收入在35万元以上,三类人才年收入在25万元以上,其中,高技能人才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上。 说明: 1.上述规定“每年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每年在我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等要求,是指: (1)属首次申请的,截至申请时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6个月以上; (2)非首次申请的,从上一个自然年度至申请时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如因在我市变更工作单位而中断缴纳的,允许有3个月过渡期,且缴纳记录一个自然年度累计不得少于9个月。 2.上述规定“年收入”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上一个自然年度)取得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收入,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创业类 1.顶尖、一类人才所创企业实收资本不少于300万元,本人现金出资及技术入股不少于150万元;二类人才所创企业实收资本一般不少于200万元,本人现金出资及技术入股不少于100万元;三类人才所创企业实收资本一般不少于130万元,本人现金出资及技术入股不少于65万元;所创企业正常经营,全职员工不少于8人且每人每年在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2.创业类人才申请待遇时需仍为实际控制人或前三位股东,主要工作精力为所创办企业服务。 说明: 上述规定“全职员工不少于8人且每人每年在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是指: 1.属首次申请的,截至申请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全职员工不少于8人; 2.非首次申请的,从上一个自然年度至申请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全职员工不少于8人,如因员工离职而中断缴纳社会保险的,允许有3个月过渡期招录新员工。
(一)市外引进创新团队 市外引进创新团队是指具备先进的技术水平,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预期能为我市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我市有关单位从市外引进,合作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高端科研团队。用人单位为市外引进创新团队的申报主体,并负责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人才(项目)配套等具体工作。 申报市外引进创新团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团队必须在用人单位承担具体、明确的创新项目。创新项目领域符合我市重点发展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方向。支持掌握“卡脖子”技术等关键核心技术、具有重大创新价值的团队。 2.团队成员应不少于3人,即由1名团队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组成。团队带头人应拥有业内公认的领先技术,团队成员之间已经具备良好的合作基础,团队结构合理。团队应为我市用人单位近3年内(即2018年10月1日之后)从市外引进,其中生物医药领域的团队应为近5年内(即2016年10月1日之后)从市外引进。 3.团队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申报的创新项目应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 4.用人单位必须是在珠海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经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以企业化方式管理、运营的新型研发机构。用人单位应能为团队发展、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自筹资金与市财政资助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1(自筹经费纳入立项后考核要点)。 5.用人单位与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周期应能够覆盖团队项目合同执行周期,一般在3年以上。之前双方无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在申报时提交意向协议,并在签订团队项目合同前提交有效劳动合同及薪资发放证明等团队成员到位佐证材料。团队带头人和第一、二位核心成员项目执行周期内应全职在用人单位工作,其余成员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长每年须不少于3个月。 (二)本土创业团队 本土创业团队是指具备先进的技术水平,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预期能为我市带来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自有技术、项目,自筹资金创办企业的高端科研团队。团队所创办企业为本土创业团队的申报主体。 申报本土创业团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团队成员应不少于3人,即由1名团队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组成。团队带头人应拥有业内公认的领先技术,团队结构合理,分工明确,团队成员应该具备丰富的创业经验、企业管理经验,具有较强的科研开发及成果转化能力。 2.团队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所申报的项目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 3.用人单位为团队在珠海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即2016年10月1日之后注册成立)。团队带头人和第一、二位核心成员须为企业的合法股东,且团队成员为实际控制人(团队带头人或团队成员占股达控股地位),且项目执行周期内须持续满足该条件。 4.用人单位能为团队发展、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有充足的自筹资金来源,能支撑用人单位的创新发展,自筹资金与市财政资助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自筹经费纳入立项后考核要点)。 5.用人单位与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周期应能够覆盖项目合同执行周期,一般在3年以上。团队成员(包括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中不少于50%的人员应全职在用人单位工作,其余成员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长每年须不少于3个月。 (三)市外引进创业团队 市外引进创业团队是指具备先进的技术水平,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预期能为我市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珠海市外已创办企业,计划于近期整体搬迁落户我市的高端科研团队。团队在珠海市外所创办企业为市外引进创业团队的申报主体。 申报市外引进创业团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团队带头人应拥有业内公认的领先技术,拥有突出的创新成果,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 2.团队具有合理的专业和梯队结构。专业结构合理,在技术、应用、工程化等各环节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具备达成具体创新创业目标的完整创新链。团队成员应不少于3人,即由1名团队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组成。团队成员此前应在项目研究、产品开发、企业管理等方面具有稳定的合作基础,有突出的研究成果或成果转化业绩。 3.团队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卡脖子”技术等关键核心技术,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以解决产业共性技术为导向,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生物医药和高端医疗器械方向的团队项目须获得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临床试验批件(医疗器械方向须取得注册检验报告)。 4.团队已在珠海市外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团队带头人和第一、二位核心成员须为企业的合法股东,且团队成员为实际控制人(团队带头人或团队成员占股达控股地位)。用人单位运行正常、成长性好,目标技术、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用人单位具有从事产业化项目所需资金,且后续资金有保障,自筹资金与市财政资助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自筹经费纳入立项后考核要点)。 5.团队项目应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团队成员与其他城市人才团队政策、科技创新政策无冲突,团队成员可自由流动。 6.成功入选后须在18个月内遵照承诺将原公司正式整体搬迁落户珠海或在我市成立全资公司,珠海公司为企业总部(即为中国境内关联企业的最终控制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原地或其他地方设立或保留研发中心、办事处、分公司,并承诺10年内不迁出珠海、不改变应在珠海履行的纳税义务。具体要求详见《管理服务办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 7.用人单位与团队成员(包括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周期应能够覆盖项目合同执行周期,一般在3年以上。公司落户珠海后,珠海公司应与团队成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项目执行期内团队成员(包括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中不少于50%的人员应全职在用人单位工作,其余成员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长每年须不少于3个月。
一、适用于我市从市外全职新引进高技能领军人才和各层次技能人才,具体包括:“5+1”重点产业集群企业引进高技能领军人才,“十百千计划”培育企业(以市工信部门公布最新年度清单为准)引进具有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职业院校全日制中职(含中技,下同)层次以上毕业生和毕业年度顶岗实习生,其他企业引进我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内上述各类技能人才。 二、申请技能人才生活补贴条件: (一)引进时具有初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二)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全职在珠海工作; (三)依法在珠海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享受的奖补待遇: (一)离开我市辖区用人单位工作岗位的; (二)享受补贴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一、适用于我市从市外全职新引进高技能领军人才和各层次技能人才,具体包括:“5+1”重点产业集群企业引进高技能领军人才,“十百千计划”培育企业(以市工信部门公布最新年度清单为准)引进具有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职业院校全日制中职(含中技,下同)层次以上毕业生和毕业年度顶岗实习生,其他企业引进我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内上述各类技能人才。 二、申请高技能领军人才工作奖励条件: (一)引进时获得“中华技能大奖”、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奖项、全国技术能手、省级以上技术能手,或年薪在30万元以上的拔尖高技能人才; (二)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全职在珠海工作; (三)依法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享受的奖补待遇: (一)离开我市辖区用人单位工作岗位的; (二)享受补贴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1.常年在珠海市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2.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岁); 3.就职单位与国际标准化工作有一定关联; 4.有意愿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及相关工作,且对所从事领域的专业技术有较深了解; 5.具有良好的英文听说读写能力,能够熟练地在国际会议中沟通交流; 6.热爱国际标准化事业; 7.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1.常年在珠海市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2.就职单位与国际标准化工作有一定关联; 3.熟悉掌握国际标准制修订相关工作流程、了解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有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有较强的标准制修订、评审、标准化科研、标准化项目组织管理等工作能力; 4.具有良好的英文听说读写能力,能够熟练地使用英文在国际会议中沟通交流; 5.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和行业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 6.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