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珠海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营业务应为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设备材料、EDA工具研发、高端元器件等领域; 2.在珠海市民政部门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 3.在珠海市登记注册并开展集成电路领域研究、教学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 (二)申报单位在珠海登记注册时间应不少于一年(申请专题 1-支持重大战略项目引进的除外)。 (三)申报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四)申报单位近 5 年来承担的各级财政资金项目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审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情况;无验收不通过和到期未验收的项目。 (五)项目实施必须在珠海辖区内。 (六)同一申报单位每个专题方向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除专题 8 外,不接受联合申报。 (七)事后补贴项目周期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月 31 日;事前补助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两年。 (八)申报单位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条件和能力,包括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研发服务团队、设备、场地等主要保障条件,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能支撑所申报项目核心业务的发展。 (九)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申报指南》要求编写项目申报材料。 (十)特别提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从未指定或推荐任何中介机构为申报单位提供申报业务咨询。请各申报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出发,按要求认真组织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二、具体申报要求 专题 1.1 新引进生产制造、封装测试、设备材料、高端元器件等企业 申报条件 1)项目为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国家战略需求、产业链制高点或面向我市产业生态和产业能级量级提升而引进,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一流,填补我市产业链空白、打破国外技术封锁或代表中长期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方向,具有完善我市集成电路产业链的重要意义。 2)项目具有自主品牌和核心技术,能够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产业化。预期项目成果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较大的税收贡献。 3)项目总投资额达 5 亿元,投资期限不超过 3 年(以项目投资方与我市或区签署的协议为准,投资额不包含政府财政支持资金)。 4)项目投资方与我市或区签署的协议中,应约定阶段性目标;若协议中未明确约定阶段性目标,则应在原协议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5)申报补贴基数以年度在珠海实际产业化投入资金为准。产业化资金范围包括:研发生产设备购置、配套软件购置、安装调试、研究开发、测试服务等产业化相关费用;不包括厂房建设、场地装修和办公桌椅购置等费用。 专题 1.2 新引进高端研发类企业或先进特色工艺制程的芯片设计企业 申报条件 1)项目为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国家战略需求、产业链制高点或面向我市产业生态和产业能级量级提升而引进,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一流,填补我市产业链空白、打破国外技术封锁或代表中长期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方向,具有完善我市集成电路产业链的重要意义。 2)项目具有自主品牌和核心技术,能够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产业化。采用高端研发技术或采用特色工艺制程,预期项目成果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较大的税收贡献。 3)项目总投资额达 3 亿元,投资期限不超过 3 年(以项目投资方与我市或区签署的协议为准,投资额不包含政府财政支持资金)。 4)项目投资方与我市或区签署的协议中,应约定阶段性目标;若协议中未明确约定阶段性目标,则应在原协议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5)申报补贴基数以年度引进和研发先进技术实际投入资金为准,投入资金范围包括:研发设备购置、配套软件购置、安装调试、研究开发、测试服务等研发产业化相关费用;不包括厂房建设、场地装修和办公桌椅购置等费用。
实施工业投资且投资额纳入国家统计系统工业投资库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一、申报范围 按照《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珠海市招商引资政策扶持奖励资金的通知》(珠商函〔2020〕240号)要求,此次申报范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项目,其中在上年度已申报了项目落户、新增实缴注册资本奖励的相关金额不能在此次重复申报奖励。 二、申报主体 先进实体经济项目是指从事包括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家电、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农业、海洋经济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实体经济项目。产业类别由企业填报,各区进行审核。 三、项目要求 同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加1亿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金额“以上”均含本数)、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上的先进实体经济项目。
申请对象为取得《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的高层次创业人才或取得《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证书》的青年优秀人才(创业类)所创办的,且在2018年度对地方财政作出一定贡献的企业。企业注册时间须在2016年1月1日之后。
一、申报范围 按照《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珠海市招商引资政策扶持奖励资金的通知》(珠商函〔2020〕240号)要求,此次申报范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项目,其中在上年度已申报了项目落户、新增实缴注册资本奖励的相关金额不能在此次重复申报奖励。 二、项目要求 申报单位为经市招商主管部门邀请参加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的企业或机构。
(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必须注册在珠海。 1.注册资金要求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不低于2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位20%以上,其余部分应当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到位。 2.股东或合伙人条件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由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形式发起设立,其股东或合伙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境外股东或合伙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港澳投资者应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600万美元等值货币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200万美元等值货币;其他境外投资者应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1亿美元等值货币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美元等值货币;为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澳门企业或个人可适当放宽要求,由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进行审定; ②持有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2)境内股东或合伙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或由其控股5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 ②注册在珠海的企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在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近3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1800万元人民币;或在境内外主板上市的企业或其控股股东。 3.高级管理人员条件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有2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1)有5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2)有2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3)有在境内从事股权投资经历或在境内金融机构从业经验; (4)在最近5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视为高级管理人员。 4.企业名称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名称中须加注“股权投资管理”字样。 5.经营范围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事项,不能直接投资于项目,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2)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3)股权投资咨询; (4)经审批或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能直接投资于项目,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事项。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必须注册在珠海。 1.注册资金要求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认缴出资应满足下列条件: (1)港澳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认缴出资应不低于600万美元等值货币,其他境外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认缴出资应不低于1500万美元等值货币; (2)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 2.境内外投资人要求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内外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境外投资者可以使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出资,中国投资者须以人民币出资。 3.企业名称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名称中须加注“股权投资”字样。 4.经营范围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在国家允许范围内依法以自有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内的投资须经审批); (2)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3)经审批或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事项。 5.其他要求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时,该实际控制人的出资占比不超过 50%。 (三)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管理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设立,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6个月以上; (2)管理机构或其控股股东,上一完整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3)运营规范,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最近三年内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列入失联(异常) 机构名单; (4)管理公司注册地在珠海。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珠海市范围内,从事创新化学药及生物制品(预防用生物制品、治疗用生物制品和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等)、新一代生物技术、现代中医药、中高端医疗器械(三类和二类)的研发、生产、园区运营等企业或机构(以下简称生物医药企业)。
重点引进下列生物医药产业项目: 1.全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的生物医药产业化项目; 2.国际创新的原研药物项目; 3.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服务龙头企业(CRO/CDMO)、生物医药行业细分领域骨干企业投资项目; 4.以入选院士或入选国家、省重点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为核心成员,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项目; 5.博士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带成果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的项目,项目获得社会化风险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且实缴注册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 6.参加国家创新创业大赛获广东省三等奖及以上、或者进入行业全国总决赛,并在我市实施产业化的创业项目; 7.符合《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培育引进前沿产业独角兽企业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规定的独角兽企业、独角兽潜力企业、独角兽种子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项目。
一、申报范围 按照《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珠海市招商引资政策扶持奖励资金的通知》(珠商函〔2020〕240号)要求,此次申报范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项目,其中在上年度已申报了项目落户、新增实缴注册资本奖励的相关金额不能在此次重复申报奖励。 二、申报主体 先进实体经济项目是指从事包括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家电、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农业、海洋经济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实体经济项目。产业类别由企业填报,各区进行审核。 三、项目要求 年度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仅限货币出资、未分配利润转增出资和已分配未支付转增出资)的先进实体经济项目。
一、申报范围 按照《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珠海市招商引资政策扶持奖励资金的通知》(珠商函〔2020〕240号)要求,此次申报范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项目,其中在上年度已申报了项目落户、新增实缴注册资本奖励的相关金额不能在此次重复申报奖励。 二、项目要求 市级招商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投资促进、招商引资活动,因工作需要需委托机构、协会等承办的,可按照采购法相关规定,根据组团任务、规模和绩效结果确定承办单位和承办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