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

来源: 珠海市金融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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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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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金融业
申报条件
(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必须注册在珠海。 1.注册资金要求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不低于2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位20%以上,其余部分应当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到位。 2.股东或合伙人条件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由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形式发起设立,其股东或合伙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境外股东或合伙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港澳投资者应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600万美元等值货币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200万美元等值货币;其他境外投资者应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1亿美元等值货币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美元等值货币;为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澳门企业或个人可适当放宽要求,由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进行审定; ②持有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2)境内股东或合伙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或由其控股5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 ②注册在珠海的企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在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近3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1800万元人民币;或在境内外主板上市的企业或其控股股东。 3.高级管理人员条件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有2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1)有5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2)有2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3)有在境内从事股权投资经历或在境内金融机构从业经验; (4)在最近5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视为高级管理人员。 4.企业名称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名称中须加注“股权投资管理”字样。 5.经营范围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事项,不能直接投资于项目,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2)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3)股权投资咨询; (4)经审批或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能直接投资于项目,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事项。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必须注册在珠海。 1.注册资金要求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认缴出资应满足下列条件: (1)港澳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认缴出资应不低于600万美元等值货币,其他境外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认缴出资应不低于1500万美元等值货币; (2)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 2.境内外投资人要求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内外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境外投资者可以使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出资,中国投资者须以人民币出资。 3.企业名称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名称中须加注“股权投资”字样。 4.经营范围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在国家允许范围内依法以自有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内的投资须经审批); (2)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3)经审批或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事项。 5.其他要求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时,该实际控制人的出资占比不超过 50%。 (三)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管理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设立,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6个月以上; (2)管理机构或其控股股东,上一完整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3)运营规范,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最近三年内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列入失联(异常) 机构名单; (4)管理公司注册地在珠海。
扶持标准
待定。
申报材料
(一)申请设立试点企业所需材料 1.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拟设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金、出资期限、经营范围、拟主投资行业或领域等; (2)拟设企业股东情况介绍,包括名称、财务情况、出资资金来源、行业背景、投资业绩等; (3)拟设企业可行性分析,包括市场分析、目标、规划、盈利能力等; (4)拟设企业的组织架构、部门设置、风险管理情况,募投管退审批、风控机制及制度等; (5)高管及公司员工基本情况,包括名单、从业经验、从业资格、专职情况; (6)拟设企业目标行业(领域)、拟投资项目(如有),在该行业(领域)存在的优势等; (7)其他内容。 3.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章程或合作协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需递交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企业章程或合作协议应包括企业宗旨和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出资期限、注册地址、股东职权(合伙人)、董监高设置及职权、财务情况等。 4.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人选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基金从业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需递交合伙人人选名单)。 5.证明文件: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香港、澳门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资信证明文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境外合伙人还需提供住所证明。外国(地区)合伙人在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香港和澳门地区合伙人的境外住所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境外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无需提交境外住所证明)。 6. 持有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金融业务牌照情况(如有)。 7.自有资产及管理资产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 8.个人投资者需提供个人资产和收入情况证明:提供银行流水、存款证明、工资收入证明等可证明自身资产及收入的文件。 9.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或名称申报相关文书复印件。 10.托管银行的有关资料及与托管银行签署的相关文件,包括拟托管银行的情况、拟托管银行的营业执照、拟托管银行业务资格证明文件、托管合作协议等材料。 11.申请人出具的关于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12.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需提供纸质材料原件1套、复印件2套和电子光盘材料1份,所有纸质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变更试点企业事项所需材料 试点企业发生下列事项变更的,申请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变更报告。 2.股东或董事会、合伙人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变更后的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 4.变更企业名称的,还需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或名称申报相关文书。 5.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还需提供拟任职人员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6.变更股东或合伙人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证明文件: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香港、澳门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资信证明文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境外合伙人还需提供住所证明。外国(地区)合伙人在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香港和澳门地区合伙人的境外住所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境外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无需提交境外住所证明)。 (2)持有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金融业务牌照情况(如有)。 (3)自有资产及管理资产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 (4)个人投资者需提供个人资产和收入情况证明。 7.变更注册地址的,应当提供注册地址证明文件。 8.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需提供纸质材料原件1套、复印件2套和电子光盘材料1份,所有纸质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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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http://zhjr.zhuhai.gov.cn/xxgk/zcfg/content/post_20930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