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项目政策来源于征求意见稿,具体如下: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公开征求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1.企业牵头申报的,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应不低于3%,且要按不低于申报支持额度3倍的比例配套投入研发经费,申报时要出具匹配资金承诺函。申报的项目属在本企业应用的,应符合企业发展规划或列入近2年企业的研发计划。优先支持企业已自立项开展研发的项目。 2.其它属性单位牵头联合申报的,牵头单位按不低于1:1比例投入配套研发资金,申报时要出具匹配资金承诺函,企业参与申报要按不低于申报支持额度3倍的比例配套投入研发经费,申报时要出具匹配资金承诺函。 3.项目立项后项目总投资(“项目经费来源预算”的合计数)要与申报书保持一致。 4.为其他企业服务开展技术攻关及应用示范的项目,要提供技术需求方的材料或与应用示范单位合作的协议。 5.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课题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