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具体指当年新引进区外境内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国(境)外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项目及对全区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非国家、自治区禁止和限制类产业项目。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指导目录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的版本执行。 2.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 3.经自治区认定的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
支持开展市场化招商。支持与各片区管理机构签署委托协议的招商公司、国内外投资咨询机构、基金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等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在本地落户的金融机构。
参与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建设的台资企业,给予奖补。
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或从经济区外迁入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根据营业收入规模、实缴注册资本、经济贡献等,给予补助。
对金融要素市场、持牌类金融机构、大型科技企业在广西设立的金融科技公司、金融科技实验室等,从自治区金融开放门户建设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对国内外战略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机构在广西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从自治区金融开放门户建设资金中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和支持广西数字经济企业战略投资情况给予奖励。
大数据初创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按年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
对以公司制形式在广西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和支持广西发展情况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一)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奖励条件的。 (二)成功引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奖励条件的。 (三)受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委托,以广西投资促进代表处、办事处等名义开展投资促进推广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