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激励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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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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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科技中介
申报条件
(一)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奖励条件的。 (二)成功引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奖励条件的。 (三)受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委托,以广西投资促进代表处、办事处等名义开展投资促进推广工作的。
扶持标准
(一)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三)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人民币的落户奖励。 (四)对受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委托,以广西投资促进代表处、办事处名义开展投资促进推广工作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每年一次性给予20万元至50万元人民币的前期经费,委托开展投资促进推广工作前期经费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具体经费奖励及管理使用规定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制定。 (五)招商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认定,按照《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申报材料
申报指南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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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9〕27号)

http://fun.gxzf.gov.cn/php/index.php?c=file&a=detail&siteid=1&id=1933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