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落户奖补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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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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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金融业
申报条件
在本地落户的金融机构。
扶持标准
(一)鼓励金融机构落户广西自贸试验区。从2019年8月30日之日起,对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称广西自贸试验区)新设立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财政部门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后续增资的按照新增实缴注册资本的1.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结算中心等中后台服务机构,财政部门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0.5%给予落户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以上奖励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各片区所在的设区市各承担50%。在上述奖励比例内,具体奖励条件及标准如下: 1.对新设立、具有一级法人资格的总部级银行机构一次性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新设立的省级银行分支机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2.对新设立、具有一级法人资格的总部级证券机构一次性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3.对新设立、具有一级法人资格的总部级保险机构、总部级基金管理公司、总部级信托公司一次性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设立的省级保险分支机构、省级信托分支机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对新设立、具有一级法人资格的总部级融资性担保公司、总部级金融租赁公司一次性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对新设立、具有一级法人资格总部级财务公司、总部级期货机构及其他总部级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鼓励金融机构落户广西其他片区。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我区(广西自贸试验区以外)设立机构,按机构的类型以及注册资本金等情况分别给予100—1000万元的补助,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具体补助条件及标准如下: 1.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总部级银行机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对新设立的省级银行分支机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2.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总部级证券机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 3.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总部级保险机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新设立的省级保险分支机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4.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总部级基金管理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5.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总部级信托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新设立的省级信托分支机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6.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总部级融资性担保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7.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金融租赁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8.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财务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9.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期货机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三)鼓励地方法人机构向县域下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我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县域下沉机构网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42号)精神,自治区财政鼓励广西北部湾银行、柳州银行、桂林银行到我区县域地区开设服务网点,按新设服务网点的类型分别给予20—30万元的补助。具体补助条件及标准如下: 1.对在县域新设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域新设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2.对在县域新设固定营业网点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申报材料
申报奖补资金需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一份、加盖公章,相关复印件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1)补助资金申请书(包括补助理由、政策依据、申请金额、账号、联系人等); (2)银保监等行业主管部门准予开业批复(复印件); (3)银保监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4)当地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报送银保监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开业备案文件(复印件); (6)申请单位对补助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负责,并出具承诺书; (7)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政策简读 政策原文
政策文件

关于开展2019年度银行等金融机构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http://czt.gxzf.gov.cn/xwdt/tzgg/20200320-142736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