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备条件 1.创办并正常运营软件企业,是企业创始人或联合创始人;或者是上一年度软件业务收入达到50亿元及以上大型软件企业核心技术团队领军人物;或者持有企业15%及以上的股份或股权。(此项三个条件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2.组织研发软件产品及其服务或开展软件技术融合应用创新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所在企业上一年度自主研发的软件业务收入在2亿元及以上。 3.综合评估申报人所在企业上一年度贡献度达到3500万元。 4.综合评估申报人上一年度贡献度达到100万元。 5.从上一年度1月起至截止申报日止所在企(事)业单位或机构为申报人在成都市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及以上或上一年度在成都市范围内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6个月及以上。 6.(新增)对近三年获得国家、省软件相关工程/专项等资金支持累计超过2亿元,截至申报当年已到账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有涉核心、关键软件产品的项目牵头主持人员,可不受第1、第4条限制。 (二)加分条件 1.具有软件系统研发、运营的资深行业经验,近10年组织研发的软件核心技术、产品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首创水平,在软件行业领域具有影响力和社会认可度。 2.在社会服务、解决就业、人才培养等方面成效显著,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3.企业入选工信部中国软件百强、工信部中国电子信息百强、成都市软件产业影响力十强。 4.拥有软件著作权,与软件相关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 5.拥有经认定的四川省、成都市“首版次”软件产品。 6.主持过与软件相关的国家级重点、重大工程或试点示范项目。 7.近5年内入选国家、省、市人才计划,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技术方面的奖励或称号。
资深工程师是具备软件工程能力,高水平的软件系统分析、架构设计、工程实施的高级技术和管理人才。 (一)必备条件 1.有主持研发并实施的软件产品及其服务面市,上一年度申报人主持研发的消费级软件产品及其服务累计收入在1500万元及以上或企业级软件产品及其服务累计收入达到500万元;或者上一年度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科学技术部关键核心技术涉软类单个国家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牵头企业的重要主研人员(前三位),归属企业的项目支持资金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且首批资金已到位;或者上一年度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科学技术部关键核心技术纯软类单个国家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牵头企业的重要主研人员(前三位),归属企业的项目支持资金达到800万元及以上且首批资金已到位。(此项三个条件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2.综合评估申报人上一年度贡献度达到1万元。 3.在成都市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工作6个月及以上,且从上一年度1月起至截止申报日止所在企(事)业单位或机构为申报人在成都市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及以上或上一年度在成都市范围内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6个月及以上。 (二)加分条件 1.在软件相关领域工作5年及以上,担任项目经理及以上职务,在解决软件技术难点上有突出成绩,或组织研发的软件产品在国内具有较高水平。 2.拥有主导研发的软件著作权,以第一作者取得的与软件相关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 3.主持过与软件相关的市级及以上重点、重大工程或试点示范项目。 4.拥有主导研发并经认定的四川省、成都市“首版次”软件产品。 5.近5年内入选国家、省、市人才计划,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技术方面的奖励或称号。
技术领衔人是具有行业前瞻性和国际化视野,掌握国际先进技术,精通产品策划、设计和运营的复合型人才。 (一)必备条件 1.拥有独立主导设计策划的软件产品及其服务面市,上一年度申报人主持研发的单款消费级软件产品及其服务收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或单款企业级软件产品及其服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或者上一年度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科学技术部关键核心技术涉软类单个国家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牵头企业的核心主研人员,归属企业的项目支持资金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且首批资金已到位;或者上一年度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科学技术部关键核心技术纯软类单个国家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牵头企业的核心主研人员,归属企业的项目支持资金达到800万元及以上且首 批资金已到位。(此项三个条件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2.综合评估申报人所在企业上一年度贡献度达到300万元。 3.综合评估申报人上一年度贡献度达到5万元。 4.在成都市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工作6个月及以上,且从上一年度1月起至截止申报日止所在企(事)业单位或机构为申报人在成都市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及以上或上一年度在成都市范围内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6个月及以上。 5.(新增)对近三年获得国家、省软件相关工程/专项等资金支持累计超过5000万元,截至申报当年已到账金额不低于800万元,且有涉核心、关键软件产品的项目牵头主持人员,可不受第1、第3条限制。 (二)加分条件 1.在软件相关领域具有突出个人表现,具有丰富的软件开发经验,从事软件系统分析、架构设计、工程实施和项目管理等工作5年及以上。 2.有海外软件机构工作经历,或有在境内设立的知名海外软件企业分支机构工作经历,或开发设计过国际化软件产品。 3.拥有主导研发的软件著作权,以第一作者取得的与软件相关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 4.拥有主导研发并经认定的四川省、成都市“首版次”软件产品。 5.主持过与软件相关的省级及以上重点、重大工程或试点示范项目。 6.近5年内入选国家、省、市人才计划,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技术方面的奖励或称号。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的汽车经销商(企业)。
一、评估申报主体 2020年资金支持申报对象:2019年、2020年、2021年“蓉贝”软件人才。 二、评评估条件 (一)对被评聘的“蓉贝”行业领军者。 (二)对被评聘的“蓉贝”技术领衔人。 (三)对被评聘的“蓉贝”资深工程师。
资助对象为取得中级、高级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个人,该个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同一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或住所、经营场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不含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含企业分支机构)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且当前在职,取得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
一、申报对象 实体经济是指农业、工业、交通通信业、商业服务业等具有基础性、支撑性、稳定性、引领性的实体经济领域,不包括金融业、房地产业、体育经济、博彩业、收藏业等虚拟经济。 新经济是指新的经济形态,以高技术产业为支柱,以智力资源为主要依托的智慧经济形态,主要包括数字经济、智能经济、绿色经济、创意经济、流量经济、共享经济等六大经济形态。 奖励的对象是从2017年《成都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行动计划》(成委办〔2017〕23号)实施后(即2017年7月后),新进入我市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人才。不包括国有企业人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从业的人才、企业内部调整调动进入的人才。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及所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与所在单位签订了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二)所在单位在我市注册且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企业; (三)所在单位属本办法下的实体经济领域或新经济领域; (四)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年收入50万元以上(民营企业人才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年收入40万元以上); (五)申报人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六)申报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刑事处罚已经执行完毕。
(一)申报对象 申报奖励的对象为社会体育组织。 (二)申报条件 1.登记注册地在成都市,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质量等事故发生和不良诚信记录;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真实、纳税信用良好; 3.未纳入《成都市竞技体育人才培育经费保障办法》保障; 4.参加的比赛需经市体育局认可; 5.所属运动队取得集体项目前八名的成绩或所属运动员取得个人项目前三名的成绩。 6.输送运动人才到成都市优秀运动队、四川省优秀运动队、国家集训队; 7.申报奖励体育项目包括:体操、艺术体操、乒乓球、射击、网球、游泳、花样游泳、跳水、田径、羽毛球、武术、足球、篮球、排球(沙滩排球)、棋类(围棋、象棋、国际象棋、国际跳棋、五子棋)、曲棍球、垒球、棒球、举重、柔道、跆拳道、射箭、速度轮滑、赛艇、皮划艇、自行车、冰球(轮滑冰球)、冰壶、花样滑冰、水球、击剑、模型、无线电测向、定向越野、铁人三项、马术、攀岩、滑雪; 8.申报奖励的体育项目赛事包括: (1)年度单项竞赛:列入四川省体育、教育行政部门青少年体育竞赛计划的省级比赛;列入国家单项运动协会竞赛计划并经市体育局认可的全国比赛;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世界青少年锦标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亚洲青少年锦标赛; (2)综合性运动会:四川省运动会、四川省智力运动会、全国运动会、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全国智力运动会、奥运会、青奥会、亚运会。
一、本次征集建筑领域科研团队,主要面向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征集。 二、申报要求 (一)项目应符合征集指南(附件1)范围要求,且为2022年正在实施或拟实施项目;项目申报单位以及项目组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 (二)科研团队由1名带头人和至少3名核心成员组成。带头人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团队成员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科研成果创新性突出或产业前景好。
一、实施重点 围绕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聚焦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明显创新能力的青年科技人才为重点,遴选一批高水平留学回国创新人才。今年重点支持人工智能、量子信息、集成电路、生命健康、生物育种、空天科技等前沿领域和基础研究领域。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国国籍; (二)出生日期不早于1971年1月1日; (三)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 (四)2017年1月1日后回国; (五)现已全职到岗,辞去海外工作或海外无工作。 同等条件下,各区(市)县应择优推荐曾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跨国公司、国际组织等机构担任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管理职务,并取得显著成绩的留学回国人才。在审核材料时,需参考申报人已获得的其他资助情况,已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的留学回国人才不纳入资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