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被投企业为国家禁止和限制类产业以及房地产业的除外)。
2018年起新设立的符合认定条件经认定的外商投资地区总部和外商投资总部型机构,且当年营业收入1亿(含)以上。
1.所称知名高校大学生,是指国内“双一流”大学以及人才所学专业与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契合度较高的其他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高校、科研院所全日制在读大学生和毕业2年内的毕业生。 2.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重点支持以下4类: (一)装备制造、船舶工业、电子信息产品制造、石化、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海洋工程装备与高技术船舶、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材料、港航物流、软件及信息服务、商务会展、文化创意、研发设计、金融、旅游、现代农业等我市重点产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三)我市高层次人才、科技人才、留学回国人员等创办的企业;(四)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重点推荐的优秀中小微企业。 每年重点推荐企业一般不超过10家。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我市科技创新企业的,根据投资额分级对其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在大连市办理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报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包括三类:一是主营业务为软件研发、系统集成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且该收入占本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二是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并有软件研发、系统集成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业务,且该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0%以上;三是为产业提供软件人才培养、实训等业务的企业或高校。 企业的软件业务销售收入是指企业的软件研发、系统集成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收入。 支持条件: 自2018年起国内外重点企业投资设立的法人单位或地区总部,运营1年以上;或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总部落户,运营1年以上。 国内外重点企业指:3年内曾上榜世界/中国500强企业;3年内曾被工信部列入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近3年内曾被GARTNER、IDC、CCID等第三方权威机构列为相关行业/领域排名前50名的企业等。 总部落户指企业的中国总部。
1.外国优秀留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对华友好,热爱中华文化,身体健康 (二)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学习成绩优异,取得境内高校硕士及以上学位,在校期间获得表彰、奖励,有突出的科研成果 (四)具有《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HSK五级)(含)以上的汉语水平 具备以下情况一项或多项的,同等条件可优先资助: 优秀来华留学生全额奖学金获取证明,入学后发表的学术论文(需提供导师签字确认的论文录用通知或论文接收函)、入学后发表的专著(需提供导师在首页签字确认的证明),取得的科研成果、专利证书(需提供科研成果和专利证书的复印件),参加国家和省、市级比赛的获奖证明。以上材料如为外文的需附中译文,并加盖学校公章。 2.创新类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依法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规范 (二)有具体的外国留学生创新项目实施计划 (三)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技术转化能力 (四)对所申报的项目具有持续稳定的经费投入能力 (五)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信用良好 (六)外国留学生为所申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3.创业类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占股30%以上)为外国留学生创业者,企业依法在我市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创新性强,具有良好市场潜力 (三)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有海外自主创业成功经验者可优先考虑 (四)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依法纳税,诚实守信
一、申报专项资金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组织,且财务制度健全。 (二)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 (三)申清专项资金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等违法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一、申报专项资金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组织,且财务制度健全。 (二)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 (三)申清专项资金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等违法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一)基本条件 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2. 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秉公办事、公道正派、学风严谨; 3. 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动态; 4. 目前仍然从事研究开发或专业管理工作,能够承担科学技术评审工作,积极参与评审活动,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5. 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无科研诚信不良记录。 (二)专业条件 (1)具备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中主要从事科研经费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或高级会计师、高等学校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的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 (2)知识产权法、民商法等相关领域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3)市级以上聘任创业导师,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4)资本市场、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中,有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5)具有丰富科普工作经验或对科普创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等。
(一)基本条件 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2. 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秉公办事、公道正派、学风严谨; 3. 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动态; 4. 目前仍然从事研究开发或专业管理工作,能够承担科学技术评审工作,积极参与评审活动,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5. 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无科研诚信不良记录。 (二)专业条件 (1)科技型上市公司的技术总监或技术骨干;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总监或技术骨干; (3)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行业骨干企业、转制院所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4)行业协会(学会)、创业服务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科技类社会组织等的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