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范围 在湘潭市用人单位工作,符合《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规定的A、B、C、D类条件的人才,可由人才所在单位申报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所在单位为企业的,应在湘潭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湘潭市缴税和参加社会保险。 二、申报条件 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国际知名科学技术奖项获得者,包括诺贝尔奖、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美国国家科学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图灵奖和普利兹克奖等。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3.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等国家院士。 4.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 5.近5年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技术官。 6.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获得者(排名第一)。 7.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一、对象范围 在湘潭市用人单位工作,符合《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规定的A、B、C、D类条件的人才,可由人才所在单位申报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所在单位为企业的,应在湘潭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湘潭市缴税和参加社会保险。 二、申报条件 近5年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技术官。
申报奖励的用人单位应是企业或湘潭市属科研院所,其中企业应在湘潭市范围内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湘潭市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引进对象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或合作协议,申报当年累计在潭工作时间不少于60天,并在技术研发、产品升级、项目合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一、对象范围 在湘潭市用人单位工作,符合《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规定的A、B、C、D类条件的人才,可由人才所在单位申报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所在单位为企业的,应在湘潭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湘潭市缴税和参加社会保险。 二、申报条件 近5年中国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特指职业经理人);近5年世界500强总部技术研发和管理团队核心成员。
一、对象范围 在湘潭市用人单位工作,符合《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规定的A、B、C、D类条件的人才,可由人才所在单位申报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所在单位为企业的,应在湘潭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湘潭市缴税和参加社会保险。 二、申报条件 中国专利金奖前2名(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创意金奖人物奖。
一、对象范围 在湘潭市用人单位工作,符合《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规定的A、B、C、D类条件的人才,可由人才所在单位申报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所在单位为企业的,应在湘潭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湘潭市缴税和参加社会保险。 二、申报条件 近5年世界500强地区总部的技术研发和管理团队核心成员;近5年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特指职业经理人);世界500强金融企业中担任中高级以上职务的金融专家;获得国家级荣誉的在潭金融机构主要经营管理人才。
一、对象范围 在湘潭市用人单位工作,符合《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规定的A、B、C、D类条件的人才,可由人才所在单位申报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所在单位为企业的,应在湘潭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湘潭市缴税和参加社会保险。 二、申报条件 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省部(重点)实验室主任、省部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工程实验室主任,省部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申请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及所在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新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及相当层次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应是2018年5月4日后获得,在湘潭市工作3年(含)以上。 2.申请人所在企业应在湘潭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湘潭市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
1.中介组织,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企业、海外人才联络站、人才协会、产业协会等。 2.用人单位是指企业或市属科研院所,其中企业应在湘潭市范围内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湘潭市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
一、对象范围 在湘潭市用人单位工作,符合《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规定的A、B、C、D类条件的人才,可由人才所在单位申报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所在单位为企业的,应在湘潭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湘潭市缴税和参加社会保险。 二、申报条件 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