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内外顶尖人才: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矛盾文学奖”获得者,第十五届及以来“文华表演奖”获得者,“中国戏剧奖·梅花表演奖”获得者,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2.国家级领军人才:包括国家“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主要负责人、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国内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的首席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第十四届及之前“文华表演奖”获得者,“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获得者,“骏马奖”获得者,“群星奖”主创、主演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五名,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国家级领军人才。3.省级领军人才:包括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国家重点人才计划青年专家,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 5 名,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国家级高等学校教学名师获得者,全国优秀教师,国家级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文化部优秀专家, 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人才,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地方级领军人才。 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须签订不少于 5 年劳动(聘用) 合同并在湛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到退休年龄的提供银行工资流水),引进起始时间以签订合同时间或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引进的,须已办结录用、调任或转任审批手续,引进起始时间以市公务员局或有审批权的县(市、区)公务员管理部门的审批时间为准。 2、从湛江市外新引进时已具有高级(副高)职称;签订不少于 3 年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湛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到退休年龄的提供银行工资流水),引进起始时间以签订合同时间或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用人单位是企业的,要求企业商事登记、税务关系在湛江。
申报人为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在2018年4月7日以后获得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发的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近2年内须在湛江市工作满1年以上。之前已经申领过市资助的不得再申请。
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及获省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支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及获省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支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及获省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支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对5G基础材料、核心零部件、设备、终端及服务研发等领域的新引进5G产业链企业予以重点奖励支持。对实缴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并开工建设的5G产业链新引进企业
一、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 二、补贴条件 1.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或特色创业实训承办机构)为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含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提供免费创业培训。 2.相关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实训)合格证书。
一、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 二、补贴条件 (一)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青年、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退役军人等六类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六类创业者为法定代表人)。 (二)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同一创业者有多家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只有一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 〔注:1.孵化基地应按照功能要求,提供孵化场地保障、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商事业务代理、行政公共服务、项目展示对接等各项孵化服务。在每一补贴时段需达到12次(含)以上(其中除场地保障之外的孵化服务次数应达到8次以上),其中免费或优惠收费的服务次数须达到8次(含)以上。各孵化基地要建立服务记录清单,在申报补贴时由创业者签名确认。创业孵化基地服务项目可参考附件目录(见附件)。 每一补贴时段时长为1年,从创业实体登记注册之日起算,最长为2年。 2.孵化成功包括登记注册小微企业、社会组织等(孵化成功创业实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资料需标注法定代表人)。 小微企业:指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国统字〔2019〕66号)等文件规定被划为相应类型的企业。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具体划型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划型。实际操作中,可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的小微企业名录库、工信部门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等途径进行判断。 社会组织:指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其中,社会服务机构包括民办养老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学校等。 3.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毕业5年内包括毕业学年以及以毕业证落款日期为基准,起算5年的特定时间段。 4.港澳台青年指年龄在45岁以下的港澳台居民。 5.就业困难人员指按粤人社规〔2019〕8号文规定的对象范围确定,包括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大龄失业人员(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失地农民、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精神障碍康复人员、退役士兵(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以及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资助对象属就业困难人员的,须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后成功创业。 6.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第一类:在我市所辖乡镇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第二类:户籍地为本市,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指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求学)、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市辖区内创业的劳动者。 7.六类创业者身份以签订入孵协议时点界定身份。 8.补贴对象应于孵化期满后(根据入驻孵化协议)半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一、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二、补贴条件 (一)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以向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时间为界点计算)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二)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三)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注:1.初创企业: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小微企业:指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国统字〔2019〕66号)等文件规定被划为相应类型的企业。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具体划型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划型。实际操作中,可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的小微企业名录库、工信部门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等途径进行判断。社会组织:指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其中,社会服务机构包括民办养老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学校等。2.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本清单有关扶持政策。“毕业5年内:指毕业学年以及以毕业证落款日期为基准,起算5年的特定时间段。3.资助对象属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的,提出资助申请时须是在校或毕业5年内;资助对象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出资助申请时须是领取毕业证5年内。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时间为界点计算。4.登记失业人员:按粤人社规〔2021〕23号文失业登记有关规定的对象范围确定。资助对象属登记失业人员的,须先登记失业后成功创业。5.就业困难人员:按粤人社规〔2019〕8号文规定的对象范围确定,包括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大龄失业人员(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失地农民、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精神障碍康复人员、退役士兵(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以及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资助对象属就业困难人员的,须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后成功创业。6.脱贫人口:指原被扶贫部门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目前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7.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指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或“餐饮服务”和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8.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时间为界点计算。9.符合条件合伙创业的人员,只能以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者为申请人,其余人员不享受创业租金补贴。10.分公司不得申请本项补贴。11.以创业者身份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的,在所创办单位注销前,不得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除外)。〕
一、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二、补贴条件 (一)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 (二)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注:1.初创企业: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小微企业:指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国统字〔2019〕66号)等文件规定被划为相应类型的企业。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具体划型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划型。实际操作中,可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的小微企业名录库、工信部门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等途径进行判断。社会组织:指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其中,社会服务机构包括民办养老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学校等。2.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时间为界点计算。3.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4.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初创企业的,只有一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5.同一单位吸收同一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6.本项补贴与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以及其他吸纳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7.分公司不得申请本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