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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落户
来源: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产业类别
大数据,5G/移动通信,物联网,电子信息,化工产业,互联网,航空航天,海洋产业,新能源汽车,医疗器械,生物医药,生命健康,机器人,高端装备,节能环保,生态修复,科研单位,公共服务,贸易,交通/物流/供应链,金融业,传统服务业,农业,文化创意设计,其他,新能源与节能,新材料,高技术服务,军工业,电子商务,科技中介,传统实业,电子竞技产业,现代服务业,汽车制造业,采矿业,建筑业,产业园,软件,集成电路,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
申报条件
一、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以上人员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学历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 (二)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落户。 三、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四、申请落户基本条件 (一)关于申请落户的个人 1.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 2.依法取得各类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 3.未依法办理退休手续。 (二)关于申请落户的单位 1.本市范围内依法成立,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规范建立劳动用工制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3.拟落户职工符合《通知》第二、三条规定; 4.拟落户职工依法取得各类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 以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申请落户的用人单位,其拟落户职工所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载明的职业(工种)应当与我市公开发布,并在执行期内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所列项目一致。
扶持标准
人才落户。
申报材料
申请个人和单位分别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关于个人申请落户的材料 (1)《苏州市人才落户申请表》; (2)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材料; (3)人事档案; (4)户籍及婚姻状况材料; (5)诚信承诺材料。 2.关于单位申请落户的材料 (1)《苏州市人才落户申请表》; (2)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材料; (3)人事档案; (4)户籍及婚姻状况材料; (5)诚信承诺及公示反馈材料; (6)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材料。 3.关于有关申请材料的说明 (1)学历、学位材料 按《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申请的人员需同时提交学历、学位材料。 (2)户籍及婚姻状况材料 ①拟在自有房产落户的,需提交本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关系证明、所购买房屋的所有权证明; ②拟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用人单位集体户首页; ③拟在人才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④拟投靠直系亲属的,需提交投靠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⑤婚姻状况材料。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离异人员需提交离婚证(附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等;未成年子女随迁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或离异人员子女随迁,直接抚养人需提交经公证处公证的子女抚养权协议书或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等;属失业未婚子女随迁的,需提交失业未婚的书面承诺书; ⑥本条所称关系证明,包括户籍档案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公证书等; ⑦本条所称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落实苏州市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操作细则》的通知
http://hrss.suzhou.gov.cn/jsszhrss/zxfgk/202004/c4584e380eae45f9a922f4939bdf5bb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