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类别
大数据,5G/移动通信,物联网,电子信息,化工产业,互联网,航空航天,海洋产业,新能源汽车,医疗器械,生物医药,生命健康,机器人,高端装备,节能环保,生态修复,贸易,交通/物流/供应链,金融业,传统服务业,农业,文化创意设计,其他,新能源与节能,新材料,高技术服务,军工业,电子商务,科技中介,传统实业,电子竞技产业,现代服务业,汽车制造业,采矿业,建筑业,产业园,软件,集成电路,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
申报条件
一、在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基础上,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境内A股上市公司,且上年度平均市值不低于100亿元;
(二)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第二总部或区域性总部,且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5000万元以上;
(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以及经认可的国外权威机构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在本市设立的总部或者区域性总部,且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5000万元以上。
二、未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在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定义的基础上,可以按以下分类申请总部企业的认定:
(一)规模型总部。
1.农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在我市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
2.制造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在我市纳税总额8000万元以上。
3.服务业:批发零售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在我市纳税总额5000万元以上;其它服务业企业(除房地产企业外)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在我市纳税总额3000万元以上。
4.建筑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在我市纳税总额1亿元以上。
(二)创新型总部。
1.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上年度营业收入8亿元以上,在我市纳税总额3000万元以上。
2.信息技术、科技研发、商务服务、现代物流、节能环保服务、人力资源、体育健康、文化创意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在我市纳税总额2000万元以上。
(三)新注册设立或者新引进总部。
在苏州新注册设立或者新引进但经营不满1年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根据相关合作协议,承诺第二年、第三年每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每年在我市纳税总额5000万元以上。
(四)金融业总部企业的奖励和认定政策按照《关于推进苏州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府〔2021〕53号)执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奖励和认定政策按照《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苏州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苏府办〔2021〕149号)执行。
(五)其他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的企业。
三、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外,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新设立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均可以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扶持标准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条件,并在承诺期内实现其承诺营业收入和在我市纳税总额的新注册设立或者新引进总部企业,分别在其完成第二年、第三年承诺时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2019年8月1日以后在我市注册设立或者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由各地按照产业引领效果、行业领域影响力和预期综合社会贡献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给予落户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提升能级或扩大规模,根据增量部分参照前款规定享受落户奖励政策。
三、2019年8月1日后在我市注册设立或者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经各地综合评估,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由各地按年度租金的30%以内给予补助,自认定次年起连续补助3年;其本部首次购建自用办公房产,按购建房房价的10%以内给予补助。办公用房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2项办公用房补助。
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提升能级或扩大规模,按需新增的办公用房参照前款规定享受办公用房补助政策。
四、经认定的现有总部企业,根据上一年度发展综合情况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对有特别贡献的总部企业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五、支持总部企业持续扩大有效投入。积极鼓励总部企业加大工业投资,精准推进一批重大产业项目、新兴产业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政策》(苏委发〔2020〕1号)相关条款给予奖励。
六、鼓励总部企业引进和培育高端和紧缺人才。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人才,按照《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政策》(苏委发〔2020〕1号)相关条款给予奖励。
七、优化总部企业用地布局,鼓励通过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或者二级市场转让的方式满足总部办公需求,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独立或联合申请总部用地建设总部大厦。强化土地精准供给,经认定的市级总部企业,在我市无自有办公用房,且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的,在用地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八、对获得认定的总部企业颁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证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按有关规定予以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