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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办发〔2013〕63号)

2013/07/16
来源: 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教育局修订的《苏州市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6日

苏州市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教和科研兴教战略,加快教育领域高层次人才向苏州集聚,提升苏州教育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影响力,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2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包括教育名家、教育领军人才、教育紧缺人才三类。

教育名家,是指在全市中小学教育领域,拥有教育理想和抱负,具有深厚教育教学功底和极强的教科研能力,并取得十分显著的业绩,形成特色鲜明的教育教学思想和理论,在市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专业技术人才。

教育领军人才,是指在全市中小学教育领域,具有较深教育教学功底和较强的教科研能力,并取得突出的业绩,形成鲜明的教学特色和教学风格,在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中发挥着示范引领作用的专业技术人才。

教育紧缺人才,是指根据我市教育人才结构需要,从市外引进的具有较高教育教学理论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的紧缺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姑苏教育人才计划由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苏州市教育局组织实施,10年内在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培育20名教育名家、100名教育领军人才,引进100名教育紧缺人才。

第二章 选拔原则、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坚持“高端引领、择优资助、以用为本、重求实效、确保质量”的原则,全面推进实施姑苏教育人才计划。

第五条 评选范围

苏州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教育教学研究部门中在职在岗教师、教研人员和校长(园长)。

第六条 评选条件

(一)教育名家

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正高职称,或获得江苏省特级教师称号,或特别优秀、实绩突出的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

2.具有先进的办学理念和深厚的教育情怀,理论和实践功底坚实厚重。师德高尚,乐于奉献,长期坚守在教育教学实践和管理岗位。

3.掌握本学科研究进展和前沿动态,对学科教学或教育教学改革产生巨大影响。积极参与薄弱学校(农村学校)建设,实绩突出。掌握教育教学及管理规律,形成系统的、特色鲜明的教育教学思想和理论。在市内外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同行认可度。

4.教育科研成果突出。近五年取得以下业绩:

(1)主持1项以上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并通过成果鉴定或已完成准予结题,或获得过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科研成果奖。

(2)在省级以上教育刊物公开发表高质量、高水平教育教学科研或学校管理研究课题论文5篇以上(教研人员7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不少于2篇(教研人员不少于3篇)。

(3)有正式出版反映自己教育教学思想或教学(教育管理)研究成果的高质量、高水平学术著作。或主编、参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

(二)教育领军人才

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正高职称,或获得江苏省特级教师称号,或特别优秀、实绩突出的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

2.热爱教育教学工作,师德高尚,乐于奉献。长期坚守在教育教学实践和管理岗位,具有较高的教育理论和实践能力。

3.学科教学或学校管理形成一定特色和风格。有较强的科研和管理能力,能引领本学科或教育教学改革的前沿研究和实践,对推进学科或教育教学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同行高度认可。积极参与薄弱学校(农村学校)建设,取得一定成效。

4.教育科研成果突出。近五年取得以下业绩:

(1)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前2名)1项以上省教育科研规划课题或省教研(教改)课题,并通过成果鉴定或已完成准予结题,或获得过省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研(教改)成果奖。

(2)在省级以上教育刊物公开发表高质量、高水平教育教学科研或学校管理研究课题论文3篇以上(教研人员5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不少于1篇(教研人员不少于2篇)。

(3)有正式出版反映自己教育教学思想或教学(教育管理)研究成果的高质量、高水平学术著作。或主编、参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

(三)教育紧缺人才

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江苏省人民教育家”称号获得者及培养对象,或省级以上名教师、名校长。

2.具有正高职称或获得江苏省特级教师称号。外省引进的特级教师或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需重新转评并获得省级确认。

3.具有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主持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前2名)参加国家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前2名)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并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奖励。

4.省级以上教育名师工作室(或同级别)领衔者,且教育教学实绩得到同行高度认可。

5.40周岁以下的地级市名教师、名校长,或特级教师后备。

6.35周岁以下的地级市学科带头人。

第三章 申报遴选

第七条 申报时间。教育名家、领军人才每2年评选一次,教育紧缺人才全年受理,每年评选一次。申报采取个人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各县级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直属单位可推荐申报。

第八条 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能真实反映申报人基本情况,以及师德、学术、教科研及管理水平、教育教学业绩等方面的情况,内容包括:

1.申报表。申报人登录姑苏人才计划服务网(www.rcsz.gov.cn)或苏州教育网(www.szedu.com)进入申报页面并填写申报表。

2.证明材料。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获奖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书,以及发表的论文、取得的学术成果、教育教学业绩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申报程序。申报人登录姑苏人才计划服务网或苏州教育网申报,并将申报表、证明材料分别装印成册,经各县级市、区人才办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集中报送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教育局直属单位的初审工作由苏州市教育局负责。

第十条 审查评审。评审工作按照公开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由苏州市教育局牵头组织实施。

1.资格审查。苏州市教育局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

2.民意测评。根据行政关系,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参评对象进行民意测评。

3.专家评审。苏州市教育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择优提出资助建议名单。

4.审核公示。资助建议名单经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审定后确定拟资助名单,并面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资助名单;公示有异议的,由苏州市教育局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奖励资助

第十一条 教育名家享受人才开发资金一次性奖励待遇,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教育领军人才享受人才开发资金一次性奖励待遇,给予15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引进的“江苏省人民教育家”及培养对象、省级名教师、名校长,被评选为教育紧缺人才的给予50万元的安家补贴。其他引进并被评选为教育紧缺人才的给予25万元安家补贴。

第十四条 教育名家参照《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待遇暂行办法》(苏办发〔2010〕58号)享受待遇,并列入“苏州杰出人才奖”候选人。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 姑苏教育人才奖励资金和安家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进行分级承担,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和苏州高新区奖励资金由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按30%进行补贴。市教育局直属单位的姑苏教育人才奖励资助经费,根据行政隶属关系由市人才开发资金与市教育主管部门按1∶1比例分担。

第十六条 姑苏教育人才不重复享受本细则明确的奖励或资助,同一对象在符合多项奖励或资助条件时按最高金额拨付。

第十七条 奖励资助资金经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由苏州市教育局按《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苏办发〔2009〕20号)规定划拨。新引进紧缺人才的安家补贴,自认定后下一年度起分5年进行等额拨付。

第十八条 受资助对象申请资助时存在欺诈行为的,一经查实,追缴资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离开苏州或不再从事教育工作的,以及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科研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不再继续享受资助。

第十九条 根据《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苏州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资助期间,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苏州市教育局定期组织对资助对象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业绩评价,对综合评估一般的,可暂停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级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苏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苏州市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苏办发〔2011〕13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