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类别
5G/移动通信,物联网,电子信息,集成电路,软件,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互联网,电子商务,新材料,化工产业,生态修复,节能环保,新能源与节能,新能源汽车,生命健康,生物医药,医疗器械,机器人,高端装备,海洋产业,航空航天,金融业,交通/物流/供应链,高技术服务,文化创意设计,建筑业,产业园,农业,科技中介,传统服务业,公共服务,科研单位,军工业,贸易,其他,传统实业
申报条件
(一)能力测评要求。从今年起,实务、研究类高级经济师申报人员,需参加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师实务考试,并取得有效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5年内有效,考试成绩达到省合格标准的3年内有效。2020年前通过省高级经济师业务考试合格人员,自考试通过之日3年内申报继续有效。决策类申报人员不需要参加高级经济师实务考试。
高级经济师实务考试报名有关要求由省人事考试院另行通知,请自行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查询。
(二)专业理论要求。对申报人员在工作中撰写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可视同论文要求。但报告的真实性,须由申报人员本人和推荐单位提供诚信承诺。高评委评审将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报告或论文的专业性、实用性、创新性进行水平评价,确保把好评审质量关。
(三)继续教育要求。决策类高级经济师申报人员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至少选择参加一期“企业家能力提升高级研修班”(具体班次见附件11),部分班次由省财政提供经费资助,可免学费和食宿费用。实务类、研究类高级经济师申报人员继续教育要求,按照《浙江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浙人社发〔2016〕64号)执行。
(四)其他申报条件。其他申报条件按照《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4〕99号)规定执行。申报人员资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在此期限内已到达退休年龄的,除按规定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外,不列入申报范围。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均不得申报。业绩等相关材料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
申报材料
需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整理单独报送的材料
(一)《评委会评审对象花名册》1份,电子文档1份(EXCEL格式);
(二)所有申报对象的《推荐高级经济师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1份抽出编号(序号与花名册和材料袋序号一致)后,单独集中报送;
(三)所有申报对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3份抽出编号(序号与花名册和材料袋序号一致)后,单独集中报送。
评审对象报送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送审材料必须具备的内容和装订要求
(一)送审材料内容
1.材料清单1份(贴在档案袋上);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系统导出含水印版,A4纸打印,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盖章);
3.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4.《推荐高级经济师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式3份;
5.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验证时间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2002年及以后毕业申报对象提供)、《毕业生登记表》(2002年前毕业申报对象提供),国外(港澳台)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现受聘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荣誉证书及获奖项目证书等,集体项目须提供主要贡献者依据;
6.实务、研究类高级经济师申报人员参加高级经济师实务考试有效成绩合格证明或决策类高级经济师申报人员的“企业家能力提升高级研修班”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卡。继续教育证明以“宁波市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http://xsgl.rcpx.net)数据为准,由评委会统一提取无需提供;
7.从事经济专业工作资历证明;
8.任期或近3年度考核材料一套;
9.任现职以来的工作总结1份;
10.发表有代表性的论文、著作2至3篇复印件1套(须复印出杂志或著作封面、刊号、目录、文章正文),并提供原件一套。对由本人在工作中撰写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可视同论文要求。但报告的真实性,须由本人和推荐单位提供诚信承诺。原件无需装订;
11.《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破格申报对象填写);
12.《直接推荐高级经济师资格审核表》(直接申报对象填写);
13.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证明材料(直接申报对象提供);
14.建筑工程企业直接申报对象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经当地统计局确认的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建筑施工企业提供);
15.房地产企业直接申报对象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经当地统计局确认的企业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
16.交通建设工程企业直接申报对象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17.矿山企业直接申报对象提供:省级以上绿色矿山企业证明,当地国土部门出具能反映企业近三年年均开采量的证明材料;
18.金融企业直接申报对象提供:法人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出具的银行类分支机构上年末存贷款余额分别达到10亿(含)元以上、所在地或上一级证监业协会、期货业协会出具的证券期货公司分支机构上年证券期货交易量达到全省证券期货营业部平均交易量水平(含)以上、所在地或上一级保险业协会出具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上年产险保费收入达2000万(含)元以上和寿险保费收入达1亿元(含)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19.其他类企业直接申报对象提供:为本企业作出较大贡献,企业近3年平均年缴税在500万元以上(税务部门出具,需分别注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盈利情况,或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净资产收益率在6%以上,或近2年内本企业销售收入进入本行业(大类)前10位相关证明材料;
20.所有企业决策类申报对象应提供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3年的企业审计报告、企业资产负债表、企业损益表,应包含企业近三年盈利增长情况、上年度纳税情况(也可由税务部门出具纳税证明)、申报人员持有企业股份情况,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由注册地所在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个人上年度纳税额等证明材料。
21.事业单位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职务)岗位情况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认定表及变动表(事业单位申报对象提供)。
22.申报对象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能力业绩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按照附件1的要求提供,其中,企业决策类申报人员还应提供下列证明:
(一)企业近三年盈利增长情况;
(二)企业2019年度纳税情况;
(三)个人持有企业股份情况;
(四)个人2019年度纳税额;
(五)企业近三年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保情况。
前四项应通过合法合规的审计报表或纳税证明进行说明,作为申报人能力业绩的重要参考指标。第五项,经核查如有拖欠情况将取消其申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