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发展专项-数字服务贸易企业引进扶持

来源: 宁波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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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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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贸易,现代服务业,高技术服务,传统服务业,电子信息,金融业
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宁波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含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盈利组织、园区经营管理单位、人才培训机构、高校等),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已开展相关业务。其中,服务贸易企业应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系统”中如实填报规定报表。 3.近三年来在信用宁波网站(http: //www. nbcredit. gov. cn/)“失信名单公示”栏目中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海关失信企业方面无记录,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近三年来在兑现政策中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记录。 4.按规定积极配合我市相关政府部门完成本市商务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包括行业统计监测、行业预警等)建设的各项工作。 5.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企业(单位)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同类型财政扶持政策支持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扶持标准
鼓励引进数字服务贸易企业。对支持期内新落户宁波的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金融、保险、文化、知识产权、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等领域的境内外数字服务贸易企业,落户当年服务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如果企业于7月1日(含)后落户,企业可选择当年兑现政策,也可以选择下个年度兑现政策(服务出口额从下个年度1月1日开始计算)。
申报材料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须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单位)基本情况、支持期内业务开展情况、申请补助的每项内容、无虚假申报承诺等)。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支持期内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三)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新落户补助的企业还应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一)宁波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1)。 (二)支持期内服务出口明细表(附件1-2)。 (三)支持期内企业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系统”中填报的服务出口合同及执行情况清单(从商务部系统中下载打印)。 (四)支持期内服务出口合同或协议(如合同为外文,应附翻译件)的复印件(按照合同签订时间按序排列)。 (五)支持期内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按照附件1-2表格内的顺序排列)。收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应将出口额折成美元标注,折算率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支持期内最后1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为准。以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须提交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企业填报和提供的出口合同、银行收汇凭证中的出口(收汇)企业名称原则上应与申报企业名称一致。存在代为收付汇情况的,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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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宁波市商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http://www.ningbo.gov.cn/art/2021/12/14/art_1229095999_17293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