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

来源: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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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一、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国际、国内、自治区大型体育赛事及各类单项体育比赛的巴州运动员(包括交流运动员)和原培养、输送运动员的巴州教练员(包括聘请教练员)及单位的奖励。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已获得奖励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单位适用本办法。 二、运动员必须是代表巴州在自治区注册或者代表新疆在国家注册的巴州已注册运动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必须是参加第二条规定赛事的正编人员。 三、运动员、教练员要发扬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为提高巴州竞技体育水平做出重大贡献,其奖励应根据比赛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风尚、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扶持标准
一、参加国际大型运动会运动员个人奖励: (一)在奥运会、冬奥会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8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6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二)在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残奥会、亚运会、亚冬会、青奥会上获得奥运会项目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0万元、5万元、2万元,四至八名奖励标准分别为1万元、0.8万元、0.6万元、0.4万元、0.2万元。获得非奥运会项目的前三名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6万元、3万元、1万元,四至八名分别奖励为0.8万元、0.6万元、0.4万元、0.2万元、0.1万元。 (三)在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上,获得奥运会项目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5万元、2.5万元、1.5万元,四至八名奖励标准分别为0.6万元、0.5万元、0.4万元、0.3万元、0.2万元。获得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3万元、1.5万元、0.8万元,四至八名奖励标准分别为0.5万元、0.4万元、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二、 参加国内大型运动会运动员个人奖励: (一)在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5万元、2.5万元、1.5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0.6万元、0.5万元、0.4万元、0.3万元、0.2万元。 (二)在全国各单项锦标赛、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残运会暨特奥会、全国学生运动会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0.5万元、0.4万元、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三、 参加自治区大型运动会运动员个人奖励: (一)在自治区运动会、自治区残运会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5万元、1万元、0.5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0.1万元、0.08万元、0.06万元、0.04万元、0.02万元。在自治区运动会中创破纪录、成绩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及以上水平的,追加奖励0.2万元。 (二)在自治区青少年锦标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0.3万元、0.2万元、0.1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0.05万元、0.04万元、0.03万元、0.02万元、0.01万元。 四、参加全国、自治区大型运动会集体项目(足球、篮球、排球)奖励: (一)在全国各单项锦标赛、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残运会暨特奥会、全国学生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集体奖励标准分别为12万元、6万元、3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集体奖励标准分别为2万元、1.5万元、1万元、0.8万元、0.6万元。 (二)在自治区运动会、自治区残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集体奖励标准分别为6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集体奖励标准分别为1万元、0.8万元、0.6万元、0.4万元、0.2万元。 (三)在自治区青少年锦标赛中,获得前三名的集体奖励标准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集体奖励标准分别为0.5万元、0.4万元、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四)获得集体奖励的队伍,领队、教练员按照主力队员和非主力队员为每名运动员制定奖励标准分配奖金。 五、参加自治区大型运动会其他集体项目、团体项目(包括个人项目团体赛)在自治区运动会、残运会、青少年锦标赛中取得相应成绩的,4人以下项目(含4人)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个人项目奖励标准,对每人分别予以奖励;4人以上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九条集体项目奖励标准的50%奖励。 六、参加自治区运动会、残运会、青少年锦标赛获得相应成绩的教练员奖励标准与运动员(队)的奖励标准相同。其中现任主管教练员、原输送教练员成绩奖的分配标准为: (一)培训运动员(队)时间不满一年的,其现任主管教练员的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30%,原输送教练员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总额的70%; (二)培训运动员(队)时间满一年以上不足二年的,其现任主管教练员的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60%,原输送教练员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总额的40%; (三)培训运动员(队)时间满二年以上不足三年的,其现任主管教练员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80%,原输送教练员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总额的20%; (四)培训运动员(队)时间满三年以上的,其现任主管教练员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100%。 (五)输送运动员以巴州业余体校证明认定,原输送教练员限定一名。 七、 在自治区运动会中创破纪录、成绩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及以上水平(赛会认定)追加奖励的,该教练员奖励以所培训的运动员奖金总额为基数同等标准奖励。 八、 符合自治区体育局颁布《教练员管理办法》规定的助理教练员,依据上述培训时间,按主管教练员奖励标准的60%计发奖金(含集体项目)。以上助理教练员限定一名。 九、 在自治区运动会、残运会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队),按照运动员(队)所获奖金总额的30%,用于奖励为该运动员(队)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陪练运动员、领队、医务、体能教练、科研等有关人员。每人奖金额度均不得超过运动员个人单项最高奖励标准。 十、 为鼓励基层单位培养和输送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调动广大基层教练员的训练积极性,对在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巴州运动员(队),按照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20%计发原基层输送单位追踪奖。 十一、为鼓励运动员在自治区运动会、残运会比赛中,顽强拼搏,勇攀高峰,在努力争创优异成绩的同时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发扬良好道德风尚。根据大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对被评为体育道德风尚奖的先进集体,奖励2000元,先进个人奖励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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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指南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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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http://www.xjbz.gov.cn/xjbz/gsgg/202207/4d80246a25be4df1aed110587c42177c.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