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建设区域金融中心专项-金融机构落户

来源: 宜宾市金融工作局
申报时间: -
发文时间:
招商引资
政策简读 政策原文
产业类别
金融业
申报条件
1.2021年1月1日(含)以后在我市新设注册或者从市外迁入的新增金融机构,并且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宜宾。 2.支持范围: (1)金融企业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宜宾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2)金融企业分支机构,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省级分行(分公司,仅限一家),或省内金融法人机构的地市级分支机构。 (3)持牌类专业子公司,是指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备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以及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专业公司。 (4)地方金融组织,是指经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各类交易所。
扶持标准
1.新设立或从市外新迁入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实缴资本在1亿—5亿元(含)的,一次性奖励 600 万元,再按实缴资本的 1%予以奖励;实缴资本在5亿—10 亿元(含)的,一次性奖励1100万元,超5亿元的部分再按 3%予以奖励;实缴资本超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600万元。 2.新设立或从市外新迁入的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按实缴资本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3.新设立或从市外新迁入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总部按实缴资本的 2%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新设立或从市外新迁入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总部,按实缴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低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新设立或从市外新迁入的外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在本 措施对内资金融机构奖励政策基础上追加20%的补助。
申报材料
1.《____年度宜宾市金融机构落户奖补类申请书》(附件1—1)。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五证合一)(复印件)。 3.企业年度纳税明细表及年度纳税完税证明(原件加盖企业公章),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4.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等复印件。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需提供其总部出具的相应分支机构(仅限一家)证明。 5.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备注:以上申报资料按封面、目录及相关资料顺序装订成册提交审批;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材料一式三份,均需电子扫描件一份。
政策简读 政策原文
政策文件

宜宾市金融工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申报高质量建设区域金融中心支持政策奖补资金的通知

http://ybjrgzj.yibin.gov.cn/tzgg_91/202110/t20211022_16558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