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化专业招商中介机构备案

来源: 青岛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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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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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金融业,科技中介,传统服务业,公共服务
申报条件
(一)支持已在我市投资重大项目的知名企业,发挥项目平台作用,设立社会化专业招商中介机构,通过建链、补链、延链、强链等方式进行产业链招商。 (二)支持曾任职于专业化科研机构、知名企事业单位的高管、科研人员、专业人才,退休、离职后利用专业知识、人脉资源创办社会化专业招商中介机构,积极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 (三)支持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投资咨询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私募基金、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利用信息网络优势、客户资源,积极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 (四)支持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行业协会商会、专业机构,利用会员资源,积极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 (五)支持合法成立的海外中介机构、海外驻华代理机构,利用海外信息优势,积极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
扶持标准
社会化专业招商中介机构成功引进项目后,按照以下进行奖励: (一)新引进外资项目奖励 外资项目合同外资额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其中,年实际到账外资额500万美元及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7%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年实际到账外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8%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年实际到账外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1%对引荐人进行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对引进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的,按年实际到账资金的2倍系数对引荐人进行奖励。 (二)新引进内资项目奖励 1.奖励标准。内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年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6%对引荐人进行奖励;没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年实际到账资金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金融项目无注册资本的,年实际到账资金需达到1亿元及以上),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1%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对引进境内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的,按年实际到账资金的1.5倍系数对引荐人进行奖励。 2.奖励限额。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100万元。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200万元。总投资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300万元。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最高奖励500万元。
申报材料
(一)社会化专业招商中介机构填写“青岛市社会化专业招商中介机构备案表”(青岛市商务局官网www.qdbofcom.gov.cn下载),经认定后予以备案。 (二)对已启动实质性洽谈的项目,社会化专业招商中介机构填写“青岛市社会化专业招商中介机构项目备案表”(青岛市商务局官网www.qdbofcom.gov.cn下载),进行项目备案,并作为项目最终落户后招商中介机构领取我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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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青岛市促进社会化专业招商引资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