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化专业招商引资奖励

来源: 青岛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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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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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金融业,科技中介,传统服务业,公共服务
申报条件
引荐符合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发展方向的重点行业领域新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按照规定不适用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的单位、个人及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除外)。分别对以下进行奖励: (一)新引进外资项目,外资项目合同外资额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 (二)新引进内资项目,内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
扶持标准
(一)新引进外资项目奖励 外资项目合同外资额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其中,年实际到账外资额500万美元及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7%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年实际到账外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8%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年实际到账外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1%对引荐人进行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对引进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的,按年实际到账资金的2倍系数对引荐人进行奖励。 (二)新引进内资项目奖励 1.奖励标准。内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年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6%对引荐人进行奖励;没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年实际到账资金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金融项目无注册资本的,年实际到账资金需达到1亿元及以上),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1%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对引进境内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的,按年实际到账资金的1.5倍系数对引荐人进行奖励。 2.奖励限额。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100万元。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200万元。总投资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300万元。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最高奖励500万元。
申报材料
申报指南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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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青岛市促进社会化专业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http://www.qingdao.gov.cn/n172/n1530/n32936/1907260928121295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