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酒产业发展专项-产业聚集与壮大

来源: 烟台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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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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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农业
申报条件
(1)葡萄酒与旅游融合发展项目支持对象为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在本地纳税的葡萄酒企业(酒庄)、度假区管理机构等。 (2)引进酒庄项目支持对象为我市新引进的酒庄项目注册企业、引荐单位。
扶持标准
1.支持葡萄酒与旅游融合发展。对新创建以葡萄酒为主题的省级旅游度假区,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新创建国家级和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休闲农业精品园区的葡萄酒企业(酒庄),分别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国家级)和30 万元(省级);对新创建国家 4A 级和 3A 级旅游景区的企业(酒庄),分别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和 30 万元。 2.支持引进酒庄项目。 (1)对我市新引进的内资酒庄项目(自建葡萄园 200 亩及以上),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 2 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累计达到 50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以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准),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给予项目注册企业一次性奖励;对我市新引进的外资酒庄项目(自建葡萄园200 亩及以上),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 2 年内,实际到位资金达到 500 万美元及以上,按其实际到位资金的 1%给予项目注册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2)对我市新引进的内资酒庄项目(自建葡萄园 200 亩及以上)的引荐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除外),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 2 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累计达到 50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以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准),按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的 2‰给予奖励;对我市新引进注册外资 500 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酒庄项目(自建葡萄园 200 亩及以上)的引荐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除外),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 2 年内,按照外方实缴注册资本的 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
申报材料
(1)葡萄酒与旅游融合发展项目申报需提报申报表、本地纳税证明、获评证明及公示等资料。 (2)引进的内资酒庄项目,需提报申报表、葡萄园平面示意图(标注地块面积)、项目投资合同、项目核准和备案文件、在烟成立公司营业执照、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材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企业信用报告、本地纳税证明等资料;引进的外资酒庄项目申报需提报申报表、葡萄园平面示意图(标 注地块面积)、在烟成立公司营业执照、信息报告回执(复印件)、外资到账证明材料(含 FDI 入账登记表、银行到账单、出资证明书、涉外收入申报单等)、本地纳税证明等资料;项目引荐单位还应提供企业及当地政府出具的项目引荐证明,申请单位出具的项目引荐过程说明及项目首接、洽谈过程照片 4 张、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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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烟台市葡萄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http://swj.yantai.gov.cn/art/2021/9/9/art_20606_29019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