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金融机构落户办公用房补贴

来源: 太原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申报时间: -
发文时间:
招商引资
政策简读 政策原文
产业类别
金融业
申报条件
(一)支持对象 《政策意见》支持对象为在太原市域范围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社会团体等。对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的失信企业不予支持。 (二)申报条件 满足以下之一: (1)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自用; (2)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自用。
扶持标准
(1)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自用的,按自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2)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自用的,按自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材料
(一)申报基础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简介、项目的主要内容、实施情况、申请支持条款及资金金额等内容; 2、资金申请表; 3、企业责任承诺书,包含申报资料、未享受市级财政其他扶持资金、自身信用状况真实性等承诺; 4、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复印件; 5、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完税凭证; 6、经合法注册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告; 7、其他文字、表格、图片、影像等相关材料。 (二)具体项目材料 (1)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2)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提供所购置房屋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不动产权证;租赁办公用房的,提供所租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及租赁发票; (3)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自用承诺书。
政策简读 政策原文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太原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http://fgw.taiyuan.gov.cn/doc/2021/01/14/104661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