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股权投资类机构奖励

来源: 沈抚新区财政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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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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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金融业
申报条件
2018年1月1日设立或迁入沈抚新区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完成备案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GP) 和由上述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备案并发行的基金产品,包括天使(种子)投资、产业和创业(PE/VC) 股权投资及并购重组等股权投资基金(含有限合伙制企业)。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需经新区同意准入并与新区鉴定《监管共识》,接受新区指定部门相关管理规定(监管细则另行制订) ; 股权投资基金应具备:在沈抚新区注册且基金规模(实缴货币资金)不低于1 亿元人民币;基金控股所投资企业或自然人出资人在所投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高级管理职务的,不享受本文件规定的政策扶持(并购类和专项产业类股基金除外) ;基金管理人(GP)为非本区注册的,需经新区同意并与新区鉴定《监管共识》,同意新区指定部门相关管理的规定( 监管细则另行制订)。
扶持标准
政策扶持 1.基金管理公司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5年100%补助。 2.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管(每户不超过5人),按《辽宁省沈抚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暂行)》(辽新区管办发(2018) 27号)中的总部高管奖励条款执行,期限为5年。奖励资金通过人才专项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3.股权投资基金中的投资者(LP),从该基金中取得的财产转让(含股权转让)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给予100%补助。 投资专项补贴 1.股权投资企业直接投资沈抚新区境内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达到1000万元(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引导基金后)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不超过其投资沈抚新区种子期、初创期企业金額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额为200万元。 2.股权投资企业直接投资沈抚新区境内企业的资金规模(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引导基金后)达1亿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不超过其投资规模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额为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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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指南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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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辽宁省沈抚新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http://shenfuxinqu.ln.gov.cn/zwgk/zcwj/lxqgf/201909/t20190930_36062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