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生活补贴
来源: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报时间:
-
政策简读
政策原文
产业类别
电子信息,5G/移动通信,物联网,软件,集成电路,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网,电子商务,新材料,生态修复,节能环保,新能源与节能,新能源汽车,生命健康,生物医药,医疗器械,机器人,高端装备,海洋产业,航空航天,交通/物流/供应链,高技术服务,文化创意设计,建筑业,产业园,农业,科研单位
申报条件
(一)所称工作站、基地,分别是指经国家或辽宁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在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辽宁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流动站是指经国家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在驻连高校、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范围内,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设有流动站、工作站或基地的单位统称设站单位。
(二)所称企业项目博士后,是指根据《辽宁省招收企业项目博士后办法(试行)》规定,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尚不具备设站条件的企业以科研项目为依托,联合流动站招收的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设站单位和招收企业项目博士后的单位统称博士后工作单位。本细则所称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经国家或辽宁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在博士后工作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用研究项目是指博士后研究人员承担的符合本人所学专业及企业博士后工作单位科研方向,具有一定创新性、市场开发前景、有利于解决生产经营实际问题的科研项目。
(三)资助对象:在本细则发布之日后,已办理进站审批手续且在工作站或基地承担应用研究项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已办理进站审批手续且在流动站承担科研项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四)申请生活补贴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年度有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或在站从事科研工作,承担研究项目且已办理进站审批手续;
2.博士后工作单位及时将生活补贴全额发至受资助人,且经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确认;
3.申请全职生活补贴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是专门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并与博士后工作单位签订不少于2年的全日制进站科研协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与博士后工作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2)除博士后工作单位以外,与其他单位不存在人事(劳动)关系或者已经解除人事(劳动)关系;
(3)经现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同意,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4)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每年在站科研应不少于9个月。
扶持标准
博士后研究人员全职在流动站、工作站、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分2年给予12万元生活补贴;非全职在工作站、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分2年给予6万元生活补贴。非设站单位招收企业项目博士后,比照享受上述政策。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已享受了一个年度尚未享受第二年度生活补贴的,在本细则发布之日前出站的,可按2万元标准申请第二年度补贴;在本细则发布之日后仍在站的,可按现行标准申请第二年度补贴。非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本细则发布之日前出站的,不纳入资助范围;在本细则发布之日后仍在站的,可按现行标准申请补贴。博士后研究人员已享受了2个年度生活补贴的,不再纳入补贴范
围。
申报材料
1.《大连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项目申报表》《大连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项目申报一览表》。
2.申请第一年度资助的,提交博士后研究人员有效身份证件、进站审批材料,申请全职生活补贴还应补充下列材料之一:
(1)统招统分博士研究生提交博士毕业单位的学生毕业派遣部门或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毕业生身份证明;
(2)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和在职人员、现役军人、转业(复员)军人提交所属单位出具的同意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证明;
(3)无人事(劳动)关系博士研究生提交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委托存档及无人事(劳动)关系证明;(4)已与企业博士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博士研究生需提交合同文本。(1)(2)(3)项材料可用进站审批材料中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相应栏目代替。
3.申请第二年度资助的,提交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已经期满出站或中途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还需提交出站或退站审批材料。
政策简读
政策原文
政策文件
印发 《关于落实 “5+22” 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及31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