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注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办公用房补助

来源: 沈阳市金融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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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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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金融业
申报条件
1.所称法人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 2.所称区域金融管理总部,是指国内外金融机构总部在沈设立的管辖辽宁省(不含大连)及以上范围的区域机构。 3.所称的区域性功能总部,是指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后援服务基地、资金中心、研发中心等法人和非法人机构。 4.所称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沈阳市级分行(分公司)。 5.所称股权投资机构,是指依法在我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表述为“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或“投资管理”,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或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管理的相关机构。
扶持标准
新注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因业务发展需要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1000元/㎡、总额最高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赁价格的1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补偿期限不超过3年。政策存续期内,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得迁离我市,如违反规定,承担退回所获奖励及其他违约责任。
申报材料
申报指南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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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http://www.shenyang.gov.cn/html/SY/154700103606965/154700103606965/154700103606965/03606965000524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