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集聚发展扶持

来源: 沈阳市金融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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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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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金融业
申报条件
1.所称法人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 2.所称区域金融管理总部,是指国内外金融机构总部在沈设立的管辖辽宁省(不含大连)及以上范围的区域机构。 3.所称的区域性功能总部,是指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后援服务基地、资金中心、研发中心等法人和非法人机构。 4.所称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沈阳市级分行(分公司)。 5.所称股权投资机构,是指依法在我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表述为“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或“投资管理”,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或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管理的相关机构。6.其中本政策措施第十二条所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工商登记注册地无限制。
扶持标准
(一)对引进或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落户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引进或设立的有注册资本金的区域性管理总部和区域性功能总部,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于引进和设立其他金融机构的区域性管理总部,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三)对引进或设立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推动法人金融机构做大做强,支持符合条件、风险管理能力匹配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金融总部机构在外地设立分行、分公司,对增设分行、分公司并在我市汇总缴纳税款的,每设1家给予15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五)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和“三农”发展。对银行、保险金融机构在县域地区新设分支机构(支行、支公司),按开办费用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支持设立和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并参照内资法人机构、区域性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给予同等补助资金。
申报材料
申报指南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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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http://www.shenyang.gov.cn/html/SY/154700103606965/154700103606965/154700103606965/03606965000524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