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类别
大数据,5G/移动通信,物联网,电子信息,互联网,航空航天,海洋产业,新能源汽车,医疗器械,生物医药,生命健康,机器人,高端装备,节能环保,生态修复,科研单位,贸易,交通/物流/供应链,金融业,传统服务业,农业,文化创意设计,新能源与节能,新材料,高技术服务,军工业,电子商务,科技中介,传统实业,现代服务业,建筑业,产业园,软件,集成电路,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顶尖人才团队由 1 名团队带头人、2-8 名核心成员组成。核心成员有 5 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有 2 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等工作经历;核心成员间专业结构合理,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和互补性。
2、团队入选后,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须在申报单位继续工作 3 年以上,团队带头人每年累计在锡工作时间不少于 1 个月(外籍人员以护照出入境等记录为准)并在锡缴纳个税,核心成员每年在锡工作时间 6 个月以上并在锡缴纳个税或参加社保。
3、团队带头人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科普利奖章、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邵逸夫奖、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等。
(2)担任以下国家级学术机构的院士:
中国、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西班牙、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以色列、印度、乌克兰、新加坡、韩国等国的科学院、工程院。
(3)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限顶尖类)。
(4)近 10 年内担任过“世界 500 强”即美国《财富》杂志每年评选的“全球最大 500 家公司”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或同等职位的人员。
(5)担任过以下国际著名学术组织主席、副主席:美国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英国电气工程师学会(IEE)、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美国物理学会(APS)、美国医药生物工程学会(AIMBE)、美国计算机协会(ACM)、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ASME)、美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SIAM)、美国
航天航空学会(AIAA)、英国皇家化学会(RSC)、国际儿科肿瘤协会(SIOP)、世界儿科感染学会(WCPID)、世界眼科学会联盟(IFOS)、世界精神病学协会(WPA)、世界心胸外科医师学会(WSCTS)。
(6)担任过以下世界知名大学校长、副校长: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或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排名前 100 名的境内外大学,限申报时最新排名。
(7)担任过以下全国性学术学会主委(含在任或候任)、副主委、常委: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
(8)国家卫生健康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名中医、国家中医学术流派代表性传承人等;
(9)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4、团队核心成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软件互联网、服务外包领域可适当放宽),其中境外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报告(国家重大人才工程 A 类专家或 2000 年 1月 1 日之前获得学位的除外)
二、分类条件:
1、创业顶尖人才团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团队应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生物医药产业可放宽到 2013 年 1 月 1 日。
(2)自然人直接出资的,团队带头人实缴货币出资在申报单位注册资本中占比不少于 30%(注册资本超过 3000 万元的放宽至不少于 20%)或为自然人第一大股东(在注册资本中认缴金额最大且在实收资本中实缴金额最大),且个人到位货币出资不低于500 万元;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或执行董事)。
非自然人直接出资而以持股公司出资的,通过一个层级计算(对于上两级持股公司均在境外注册或百分之百持股的,可放宽至两个层级),团队带头人在申报单位折算货币出资不少于 1000万元(申报人在持股公司的股权占比×持股公司在申报单位的实缴货币出资),占股不少于 30%(人才在持股公司的股权占比×持股公司在申报单位的股权占比;注册资本超过 3000 万元的不少于20%,注册资本超过 5000 万元的不少于 10%)。
兼有两种出资方式的,货币出资金额按比例加权计算,其中自然人出资的按 100%计算,持股公司出资按 50%计算;股权占比为自然人出资和持股公司出资两种情况股权占比相加计算。入选后至考核验收结束,申报人实际出资金额不得减少。
不认可代持股(外籍人才由配偶代持的,或者外籍人才夫妇均为外籍、由父母子女代持的除外,且须提供本人出资证明)。
(3)申报单位前期实际投入资金 1000 万元以上,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获得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投基金或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风险投资机构、企业等社会资本到位累计不少于 1000 万元;②获得过地区(或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无偿资助 500 万元以上(单项支持,不累加,地区资助属分年度拨付的,截止到 2021年 3 月 31 日到位资金不少于 300 万元);③获得过各级政府引导的股权融资 1000 万元以上。
2、创新顶尖人才团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团队成员均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引进到我市,已与申报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
(2)团队带头人近一年薪酬不低于 100 万元,团队核心成员近一年薪酬不低于 50 万元(以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日为时间段,以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银行工资发放单等为准,并提供详细说明)。入选后至考核验收结束,薪酬不得降低,且须连续提供不少于 2 年的上述证明材料。
(3)创新顶尖团队立项后,合同期内申报单位配套用于引进人才科研和技术成果转化的自筹经费(不含财政资金)投入在 1000万元以上。
(4)人才实施的项目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已获得经备案的投资机构、企业等社会资本到位出资累计不少于 1000 万元;②获得过地区(或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无偿资助 500 万元以上(单项支持,不累加,地区资助属分年度拨付的,截止到 2021 年3 月 31 日到位资金不少于 300 万元);③获得过各级政府引导的股权融资 1000 万元以上。
(5)企业类创新顶尖团队其申报单位应在 2020 年 12 月 31日前在我市注册、缴纳税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由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省“双创人才”、“科技企业家”创办;②国家或省认定的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③拥有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④2020 年销售额 5000 万元以上。
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单位,在海外设立的离岸研发中心、孵化平台和分支机构等全职工作的人才,视同在锡工作。
扶持标准
1、入围顶尖人才团队的全部实施“一事一议”,视情况为顶尖人才团队量身创设发展平台和工作机构,不受行政级别、事业编制、岗位设置、工资总额限制,其中项目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目标完成情况拨付,拨付周期最长为 5 年。
2、给予申报单位创业顶尖人才团队项目支持资金不低于 1000万元,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已投入资金,其中 10%用于补助团队成员,并不得抵扣工资待遇。
3、给予申报单位创新顶尖人才团队项目支持资金不低于 800万元,首次拨付一般不超过申报单位实际已投入配套资金,其中10%用于补助团队成员,并不得抵扣工资待遇。
4、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人才项目。
5、创业顶尖人才团队优先享受市“人才贷”政策支持,额度最高 1000 万元;优先享受“太湖人才”基金支持,额度最高 2000 万元。
6、根据人才分类认定享受相应工作和生活服务保障,其中团队核心成员参照 C3 类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