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类别
电子信息,互联网,航空航天,海洋产业,新能源汽车,医疗器械,生物医药,生命健康,机器人,高端装备,节能环保,生态修复,新能源与节能,新材料,电子商务,产业园,软件,集成电路,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5G/移动通信,物联网,科研单位,贸易,交通/物流/供应链,金融业,传统服务业,农业,文化创意设计,高技术服务,军工业,科技中介
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本市范围内汇总纳税;
(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政策;
(三)认定企业市外全资(含控股)或授权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且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占其全部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0%;
(四)产业标准。
1.先进制造业总部企业。上年度纳入本市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地方经济贡献1000万元以上;
2.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总部企业。上年度纳入本市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地方经济贡献500万元以上。
商务部、省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及省级以上其他部门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对一些特定的总部型企业、新兴业态企业,或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且对本地经济增长贡献大的分公司(机构),在认定条件上可以“一事一议”。
申报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申报表》(附件1);
2.营业执照;
3.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包括分支机构的合并审计报告(合并,仅2020年1月1日后注册成立企业提供),上年度包括分支机构的合并审计报告(其他企业提供);
4.经税务部门盖章的上年度纳税情况(或是上年度纳税记录证明)(附件2);
5.申报企业母公司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如申报企业有母公司,请提供);
6.申报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设立总部及履行有关职能的说明。内容包括企业与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分配、纳税办法、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其中,如果拟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只管理或服务我国境内(跨省区域)的关联企业,则应说明母公司在全球其他地区或我国其他地区设立类似总部企业的情况;
7.分支机构名单和基本情况(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隶属关系证明);
8.企业信用评价报告、安全环保承诺书、申报信用承诺书。
以上材料需按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一式二份报送。上述材料中,除1、6项需收原件外,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或原件的扫描件(请盖红章)。
已认定过的总部企业每年须复核,所需材料为1、3、4、7、8项,如其他项有变化需主动说明。
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的需提供:1、3、4、8项,商务部、省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及省级以上其他部门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文件依据。
新认定的总部企业需提供:1、2、3、4、5、6、7、8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