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类别
电子信息,互联网,航空航天,海洋产业,新能源汽车,医疗器械,生物医药,生命健康,机器人,高端装备,节能环保,生态修复,交通/物流/供应链,农业,文化创意设计,新能源与节能,新材料,高技术服务,军工业,电子商务,建筑业,5G/移动通信,物联网,软件,集成电路,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金融业
申报条件
一、试点目标
通过先行先试,构建与资本市场数字化发展相适应的基础制度体系,探索建立统筹协调、科学有效的资本市场金融科技监管体制机制,打造包容审慎的金融科技监管环境,稳妥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在资本市场各个业务领域的应用实施,促进形成资本市场金融科技稳妥发展的良性生态,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参与试点的业务场景应由持牌机构提供,严守法律法规框架,不得为了追求技术便利,突破现行监管规定。
(二)有序创新。侧重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资本市场各类业务的科技赋能,以服务实体经济、提升市场效能、强化合规风控、增强监管能力、保障金融安全为应用导向,稳妥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落地实施,促进资本市场的数字化发展。
(三)风险可控。能够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于试点全过程,有效识别并防范试点相关业务合规、系统安全、数据安全风险,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和退出方案,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四)立足实际。充分考虑地方业态差异,坚持从本地实际出发,把握好服务地方监管、促进特色发展、防范化解风险创新试点内涵,聚焦监管最新需求和业务发展痛点难点,力争解决实际问题,避免为创新而创新或传统业务的简单包装。
三、试点范围
(一)申报主体。试点接受属于江苏证监局辖区,且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公地在南京市及在南京市有重要分支机构的全国性机构申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包括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基金托管机构;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二)试点机构可独立申报或多家联合申报。鼓励各类科技企业与上述申报单位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科技企业可作为牵头申报单位,并对科技企业的注册地不作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