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合伙人”持续创新创业支持

来源: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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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认定与资助
政策简读 政策原文
产业类别
电子信息,5G/移动通信,物联网,软件,集成电路,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网,新材料,生态修复,节能环保,新能源与节能,新能源汽车,生命健康,生物医药,医疗器械,机器人,高端装备,海洋产业,航空航天
申报条件
支持“城市合伙人”持续创新创业,以建设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创新型城市为目标任务,以破除人才发展体制机制障碍为主攻方向,以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事业环境为核心内容,最大限度地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城市与人才共担风险,共历艰辛,共创未来。  支持“城市合伙人”持续创新创业,应当坚持开放包容,对创新创业过程中的探索性失误、失败予以理解和宽容;坚持实事求是,将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导致的失误与消极被动、不负责任的错误区分开;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创新创造,保障创新创业者权益。  对“城市合伙人”创新创业过程中因不可预知风险造成的失误、失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宽容和责任免除,并纳入持续创新创业支持范围。  (一)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受不可预知因素影响造成失误或偏差的;  (二)项目有风投参与,政府以资助方式跟投的;  (三)项目投入以企业为主,政府资助为辅,企业承担了主要经济损失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引进了国内外产业领军人才,或获得了符合立项目标的发明专利授权,或实现技术成果本地转化的;  (五)项目因不可预见困难造成逾期,申请延期后能够继续完成的;  (六)项目技术可入股其他企业,且后期可继续进行的;  (七)企业通过其他融资渠道能够继续推进项目的;  (八)项目运作失败,但技术成果通过交易获得的收益不低于政府资助资金投入的;  (九)项目运作失败,但企业继续获得风投支持的;  (十)项目运作失败,但企业不存在严重挥霍浪费行为的。 
扶持标准
对经确定予以责任免除的“城市合伙人”,可在以下方面给予免责和持续支持:  (一)资助资金不予追偿。对于“城市合伙人”所接受的政府资助资金不予追偿,且不影响继续申请政府资助资金。  (二)风投损失予以补偿。因“城市合伙人”失败造成投资机构损失,对投资机构按实际投资损失的30%—60%给予补偿,对单个项目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单一投资机构补偿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并帮助协调解决产生的经济纠纷,缓解人才来自资本的压力。  (三)人才损失予以弥补。设立人才创新创业保障基金,建立政府资助和人才互助机制,降低人才办公、居住、社交、学习成本,保证“城市合伙人”创新创业失败后仍能保持体面有尊严的生活。  (四)再次创业予以支持。“城市合伙人”项目经行业评估仍然具有发展潜力,能够形成新成果、新技术的,支持继续申报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经认定能够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作出重大贡献的,推荐申报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和科技计划项目。  (五)创业过程予以信任。给予“城市合伙人”和相关单位、个人更多的项目管理自主权,鼓励人才参与重大决策、重点项目,对于人才创新创业过程不予干涉,充分信任、放手使用。 
申报材料
申报指南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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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支持“城市合伙人”持续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 武办文〔2016〕57号

http://www.whhhr.gov.cn/html/2017-09/11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