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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企业认定

来源: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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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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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5G/移动通信,物联网,电子信息,集成电路,软件,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互联网,电子商务,新材料,生态修复,节能环保,新能源与节能,新能源汽车,生命健康,生物医药,医疗器械,机器人,高端装备,海洋产业,航空航天,金融业,交通/物流/供应链,高技术服务,文化创意设计,建筑业,产业园,农业,科技中介,传统服务业,军工业,贸易,传统实业
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纳入本市统一核算,依法纳税,诚信经营。 (二)在武汉市以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授权为母公司内3家以上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信息处理等服务职能。 (三)符合武汉市产业发展规划,实缴注册资本(指实缴注册资本中现金和有形资产部分,下同)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下同)。区域总部企业,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 (四)产业标准。 1.现代农业企业。上年度纳入本市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 2.现代制造业企业。上年度纳入本市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 3.现代服务业企业。上年度纳入本市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 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在汉设立的总部或者区域总部,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在汉投资设立的二级(含)以上总部或者区域总部,满足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扶持标准
落户奖励。在我市新设立企业(2017年1月1日及以后,下同)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实收资本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2.5%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不含5亿元)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落户奖励。奖励资金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分2年每年按照50%的比例予以兑现。 投资奖励。现有企业(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在本市设立的企业,下同)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在本市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5亿元(含2亿元、不含5亿元,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资金分2年每年按照50%比例予以兑现。 经营贡献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度起,连续3年按照核算年度地方财政贡献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连续3年获得500万奖励的,额外再奖励500万元。 企业壮大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8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办公用房补贴。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新设立总部企业,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下同),自认定次年起连续3年,每年按租金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可补贴150万元;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2项办公用房补贴。 人才奖励。获得经营贡献奖励或者企业壮大奖励的总部企业,在获得奖励年度,对企业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10%且税前年收入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给予奖励,单人奖励额度不超过其个人税前年收入的5%,单个企业总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土地支持。总部企业申请独立建设总部建筑物的,选址符合本市相关规划且分割租售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40%的,由企业所在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可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可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基准地价的 70%确定出让起始价。 重点招商引资的 总部企业用地,在土地公开出让时,对地块开发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列入公开出让文件。 荣誉表彰。市人民政府向总部企业颁发“武汉市总部企业”证书,并兑现支持政策。
申报材料
申请企业需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同时提交申报资料的扫描电子版,复印件必须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并交验原件。 (一)《武汉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 (二)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见附件二,加盖公章)。(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等)、企业出资人信息(外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文件或商务部门备案证)。(复印件) (四)申请企业公司章程、法定机构出具的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股东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还需提供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五)申请企业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区域总部(功能性总部)须提交母公司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等)、企业出资人信息(母公司为境外企业的提供母公司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母公司近三年入选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证明材料,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证明材料,或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母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授权设立总部、履行总部职能的授权文件及总部企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名单。(复印件) (七)申请企业在武汉市以外的3个及以上下属企业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等)、企业出资人信息(外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文件或商务部门备案证)。(复印件) (八)申请企业在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等)、企业出资人信息(外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文件或商务部门备案证),申请企业可自行确定计算年度营业收入的在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名单,此名单将作为总部企业认定及政策兑现的基础,原则上不再变更(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后,在汉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除外)。(复印件) (九)申请企业出具的企业在汉经营有关情况承诺函和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三、四,加盖公章)。(原件)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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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20年度武汉市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http://fgw.wuhan.gov.cn/zfxxgk/zfxxgk_1/qtzdgkwj/202011/t20201103_14905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