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

来源: 清远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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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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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产业园,公共服务
申报条件
奖励适用有效期为2018年10月24日至2021年10月23日,从2018年10月24日至本细则实施前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投资项目,引荐机构可以申请补办登记备案手续。本细则实施之后新注册设立的投资项目,引荐机构必须在项目注册设立之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否则不予承认引荐机构资格。
扶持标准
从2018年10月24日起在清远市新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其项目投资总额3亿元人民币(含)以上并在奖励适用有效期内(2021年10月23日前)完成首期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对项目引荐机构按照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奖励资金根据全市申报总量平衡。其中内资项目的首期实缴注册资本以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准,外资项目以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为准(注册资金为其他币种时,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换算成人民币)。
申报材料
(一)《清远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机构奖励申报表》; (二)《清远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机构登记备案表》; (三)所引荐项目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引荐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主体登记证明文件(核对原件); (五)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六)项目投资总额证明文件复印件(项目投资协议书及 发改部门出具的核准立项或备案材料); (七)内资项目提供在统计部门完成入统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证明材料(包括土地出让金缴费凭证、设备购置发票、厂房建设合同及工程款支付凭证等); (八)外资项目提供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及企业实际外资到资证明复印件(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 入账登记表及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任一即可,核对原件); (九)招商引资项目引荐机构奖励申报声明书; (十)县(市、区)或两大园区商务(招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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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清远市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http://www.gdqy.gov.cn/xxgk/zzjg/zfjg/qysswj/tzgga/content/post_9789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