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人员创业园入园认定

来源: 中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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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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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产业园
申报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进入留创园(分园)创业: (一)国家公派、自费出国(境)学习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士及以上学位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后,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知名企业进修、研读、项目研发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回国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取得当地政府部门承认的学士及以上学位人员。 (四)出国留学后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外国国籍,并取得所在国家或地区承认的学士以上学位人员。 二、入园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科技创新型企业,注册地址设在留创园(分园)内。 (二)留学人员应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员,拥有创办企业的30%及以上股份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可为资金股或技术股。 (三)留学人员应拥有或与他人共同拥有所投资项目的专有技术、科研成果,或拥有与所投资项目技术相关的专业背景,或具备1年以上与所投资项目相关的从业经历。
扶持标准
入园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经批准入园后,可申请最高200万元的启动经费扶持,启动经费的申请、使用及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园区孵化期内的企业租约每两年续签一次,可申请最长48个月、最高500平方米的免费办公、研发、生产场地。对优质企业超出免租面积部分,经所在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后,租金按园区租赁合同约定标准的30%缴纳,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 (三)园区孵化期满后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或发展良好且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的,可优先推荐为园区加速期企业,经所在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后,加速期内可获得最长24个月、最高500平方米的免费办公、研发、生产场地的政策支持。超过500平方米的,按园区租赁合同约定标准的30%缴纳,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 (四)对特别优秀的人才或新引进的重大科技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处理,由留创园(分园)管理机构审核,报市留创园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 (五)入园企业免费享受创业辅导、人员培训、法务咨询、交流活动、资源对接、产学研结合等方面的服务。 (六)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待遇政策的,可优先申请认定和评定人才层次,享受相应的人才待遇。
申报材料
一、入园的留学人员身份认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得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人员须提交本人有效护照或国内身份证,国(境)外学历或学位证书,我国驻留学国使领馆或我国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工作经历等有效材料。 (二)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须提交本人有效护照,国内学历或学位证书,国(境)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进修或工作经历的有效材料,我国驻留学国使领馆出具的进修、访问学者的有效材料。 (三)香港、澳门地区取得学位的人员须提供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所在地区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台湾地区取得学位的人员须提供中国台湾教育部门出具的有效材料。 (四)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外国国籍人员须提交本人有效护照,国(境)外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我国教育部承认的国外学历认证证书等有效材料。 二、企业申请入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园申请表。 (二)创业人员个人简历和身份材料。 (三)商业计划书,包括孵化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市场前景、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创业团队成员名单、主要经历及各自作用;创业资金来源、数量和筹措计划等。 第十六条留创园(含分园)运营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应核查创业人员身份和入园资格条件,并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入园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入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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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www.zs.gov.cn/gkmlpt/content/1/1935/post_1935298.html#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