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类别
电子信息,5G/移动通信,物联网,互联网,软件,集成电路,新能源与节能,高端装备,机器人,新材料,节能环保,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设计,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医疗器械,新能源汽车,生命健康,生物医药,建筑业,产业园,航空航天,海洋产业,生态修复,贸易,交通/物流/供应链,金融业,科研单位,公共服务,高技术服务,传统服务业,科技中介,农业,军工业,其他,传统实业
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我省、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二)项目引进资金系引入市外(国外、境外)资金,包括货币资金(人民币和国家认可的可兑换外币)和以实物形态投入的生产设备,合资合作项目按外来投资者实际投资金额计算;
(三)在汕尾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建设、经营、纳税的招商引资项目;
(四)申领奖励的项目,应是注册登记二年内固定资产已投入、外来资金已进入或正式投产运营的项目;
(五)项目引进资金须在项目合同规定进资期限内,实际到位资金达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以上;
(六)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1.已在我市境内投资的外来投资者,用其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的项目;
2.外来投资者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申领引资奖励的项目;
3.超出项目合同规定最后进资期限后进入汕尾的外来资金,不再列入投资统计予以奖励;
4.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
5.国内外客商和友好人士直接对我市的投资和捐赠;
6.国家直接安排的基建及水利、交通、电力、通讯、城市基础设施、仓库、住宅等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上级直接安排的其它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
7.引进房地产项目;
8.从我市辖区内金融机构争取的银行信贷资金;
9.对有考核任务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深汕合作区管委会、汕尾新区管委会、专业招商分局、驻外招商中心自身引进的项目。
10.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引进的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