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类别
电子信息,5G/移动通信,物联网,互联网,软件,集成电路,新能源与节能,高端装备,机器人,新材料,节能环保,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设计,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医疗器械,新能源汽车,生命健康,生物医药,建筑业,产业园,航空航天,海洋产业,生态修复,贸易,交通/物流/供应链,金融业,科研单位,公共服务,高技术服务,传统服务业,科技中介,农业,军工业,其他,传统实业
申报条件
(一)近5年,取得以下成就的:
1.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省(含副省级市)级以上优秀专家;
3.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班主任、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省级功勋教师、省级特级教师、省级高等学校教学名师;
4.省级名中医;
6.省级建筑大师;
7.省级工艺美术大师或汕头市工艺美术大师;
8.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9.省级技术能手或南粤技术能手;
(二)近5年,入选以下人才计划的:
1.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2.省级“千人计划’’;
3.省级“特支计划’’;
4.广东省“珠江学者”;
5.广东省“珠江计划”引进科创新创业团队和本土创新科研团队核心成员;
6.广东省“扬帆计划’’引进紧缺拔尖人才项目、培养高层次人才项目、博士后扶持项目、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
7.广东省宣传思想战线优秀人才“十百千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
8.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省级培养对象;
9.广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培养计划培养对象;
10.汕头市引进领军人才、汕头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汕头市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
11.汕头市“高端人才培养特殊支持计划’’岭东百杰、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名师名医名家、汕头市拔尖人才;
12.汕头“韩江学者’’。
(三)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广东发明人奖、汕头专利金奖(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2.世界技能大赛银牌、铜牌选手;
3.奥运会银牌、铜牌运动员、世界锦标赛金牌运动员、世界杯总决赛金牌运动员;
4.何梁何利基金科技奖;
5.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排名第2、3);
6.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项(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排名前2);
7.汕头市“优秀人才奖”杰出人才奖、创新创业大获奖者、获奖团队负责人;
8.汕头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2);
9.潮汕星河国瑞成就奖、科技奖;
(四)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重大项目’’、 “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或“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子课题第一、二负责人(已通过结题验收);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第一负责人(已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成员、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第一、二、三负责人;
4.国家“973计划’’课题组第二、三负责人;
5.国家“863计划’’课题组组长、副组长;
6.“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第一负责人(已通过结题验收);
7.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主要参加人员前3名(已通过结题验收);
8.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9.经汕头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任职骨干技术岗位人员(每家企业原则上不超过2人);
10.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或汕头市技能大师示范工作室负责人;
(五)具有一定海外创新创业经历经验的高层次人才:
1.在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学学术排名》近三年公布的全球排名前300名大学工作一年以上的高层管理人员或教授。
2.在美国《财富》、 《福布斯》杂志近二年公布的世界前300强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高层次人才:
1.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籍高端人才(A类),或经广东省认定的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
3.全日制博士;
4.其他在所属领域取得重大业绩或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经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予认定为高层次人才。
扶持标准
1、凡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发放“汕头市人才金凤卡’’ (以下简称“金凤卡”),可享受汕头市相应的政策待遇和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B类人才可申领“金凤卡’’银卡。
2、新引进企业高层次人才(企业副职或相当层次以上高管、市级以上技术领军人才),在汕头市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年应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纳税所得额”)在25万元以上(含)的企业在职人员给予奖励。奖金按以下二项因素确定:
(一)高层次人才本人在汕头市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超过应纳税所得额15%部分×100%。
(二)同一企业高层次人才获得奖补资金总额≤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市、区(县)财政贡献额度的80%+获奖高层次人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市、区(县)财政贡献额度。
3、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减免及分期缴纳
(一)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减免及分期缴纳政策,系对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科研技术人员的奖励,科研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按有关政策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或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专项基金,予以免息借款缴纳所得税后,按约定的期限分期还款,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年。
(二)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专项基金启动经费1000万元,每年免息借款总额上限500万元,并根据使用情况逐年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