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

来源: 佛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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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认定与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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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电子信息,互联网,航空航天,海洋产业,新能源汽车,医疗器械,生物医药,生命健康,机器人,高端装备,节能环保,生态修复,新能源与节能,新材料,电子商务,产业园,软件,集成电路,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5G/移动通信,物联网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人在2020年度内属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2.申报人2020年度内须在佛山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任职或者受雇,或在佛山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佛山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申报人在佛山市依法纳税,且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15%。 4.申报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没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没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和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且申报人对其扣缴义务单位的以上行为或记录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也不担任具有以上行为或记录的扣缴义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资格条件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申报人,同时须在2020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2.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的人才; 3.取得佛山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或B类的人才;或符合佛山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或B类申请条件,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人才; 4.实施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取得《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5.实施公安部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经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省自贸办、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及科技(外专)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 6.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及以上工程实验室,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科研人才; 7.佛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领军人才; 8.取得优粤佛山卡A卡或B卡的人才; 9.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10.取得博士学位或有博士后经历的人才; 11.经市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
扶持标准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佛山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 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 分项已缴税额占比=分项分年度在佛山市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分项分年度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 各分项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负差额。具体如下: 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总和。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税负差额=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负差额需进行分项计算。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负差额=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税负差额=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稿酬所得税负差额=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负差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二)经营所得税负差额=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三)获得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补贴,且并未按本办法第三条(一)至(五)项所得类型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性所得(以下简称补贴性所得)税负差额=补贴性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补贴性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申报材料
(一)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表。申请表须在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扶持通”平台)填报。 (二)佛山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人(单位)承诺书。 (三)申报人有效身份证件,申报人须按要求提供身份佐证材料(详见附件1)。 (四)申报人获国家、省级政府、佛山市认定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佐证材料(详见附件2) (五)申报人与在佛山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签订的劳动、劳务合同或其他聘用证明材料。 (六)申报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设和已激活的Ⅰ类银行结算账户(即全功能账户)资料,申报人收款账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七)申报人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的补贴性所得的佐证材料。 (八)由扣缴义务单位代为申报的须提供《关于佛山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授权书》(详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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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佛山市2020年度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

http://fscz.foshan.gov.cn/zxx/tzgg/content/post_48764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