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类别
电子信息,互联网,航空航天,海洋产业,新能源汽车,医疗器械,生物医药,生命健康,机器人,高端装备,节能环保,生态修复,交通/物流/供应链,农业,文化创意设计,新能源与节能,新材料,高技术服务,军工业,电子商务,建筑业,5G/移动通信,物联网,软件,集成电路,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传统实业,汽车制造业,化工产业,金融业,科研单位
申报条件
一、支持对象
特级人才,是指具有突出的学术造诣、社会影响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国际顶尖人才,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基本条件
特色人才申报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办理条件
(一)思想政治表现良好,品德优良。
(二)坚持科学精神,恪守职业及学术道德。
(三)遵纪守法,没有刑事犯罪记录。
(四)年龄条件[以申报当年1月1日(含)计算周岁]:特级人才无年龄限制;一类人才在70周岁(不含)以下;二类、三类和四类人才在60周岁(不含)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人才可放宽最高至70周岁(不含)以下。
(五)符合《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的评定认定范围。
(六)在我市工作或创业,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主要认定评定依据密切相关。
(七)不存在《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三、认定范围
荣誉称号的认定范围:
近5年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
奖励项目的认定范围(近5年获得):
(一)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次级别奖项及DiD Award(东莞杯)国际工业设计大奖赛各组别的金奖获得者;
(二)广东省新闻奖一等奖获得者,且为前3名完成人;
(三)广东省专利奖优秀奖(申请人须为该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首次登记在案的前三发明人或前三设计人),广东省杰出发明人奖;
(四)广东省鲁迅文学艺术奖第一主创;
(五)中组部全国“好课程”获得者。
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认定范围(近5年或评选或聘任):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数学天元基金项目、应急管理项目第1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2.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子课题负责人(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3.东莞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二)其他综合领域
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2.获得5项以上发明专利(申请人须为该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首次登记在案的排名前三发明人,且该专利的专利权人须为申请人本人或在我市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并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市相关职能部门重点扶持产业领域获得10项以上发明专利,且与我市企事业单位或新型研发机构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申请人须为该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首次登记在案的排名前三发明人,且该专利的专利权人须为申请人本人或在我市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3.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与我市上市(后备)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市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实验室、省认定的粤港澳联合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高水平研究院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
4.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市级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
5.具有注册会计师执行资格的正高级会计师;
6.获文物博物、群众文化、图书资料、艺术专业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
7.近5年成为我市高等院校博士生导师的人员;
8.在上年度资产规模在中国银行业排名201至500位的具备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东莞的银行机构、上年度资产规模在中国证券业排名51至100位的具备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东莞的证券公司、上年度保费收入在中国保险业排名51至100位的具备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东莞的保险公司、上年度综合实力在中国信托业排名51至100位的具备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东莞的信托公司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总经理)满三年的人员;
9.5年内推荐2家东莞企业成功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具备保荐代表人或中国精算师资格,且业已获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律职业资格等专业执业资格至少一项以上,并与在莞金融机构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从事投资、研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专业金融工作,且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国际金融理财师(CFP)、金融理财管理师(EFP)、金融风险管理师(FRM)、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项目管理专家(PMP)、敏捷项目专家(ACP)等职业资格中最高级别资格至少一项,并与在莞金融机构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
10.在东莞注册设立并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且上年度进入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早期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榜单的基金管理企业或其下属控股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总裁(总经理)满三年的人员(近5年获聘任);
11.具有两次(含)以上作为主要创办人(企业注册时持股超过50%)创办企业成功(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经验,并在东莞作为主要创办人(企业注册时持股超过50%)依法注册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创业人才;
12.具备中级以上教练职称,且直接培养出奥运项目的全运会冠军、全国锦标赛冠军的教练员;
13.具有正高级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中小学教师;
14.在境外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2年以上,且以第一作者(含与第一作者具有同等贡献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在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所在各专业领域位于《期刊引用报告》JCR二区以上)发表论文1篇,来莞后继续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
15.博士后出站留(来)莞从事科研工作满3年者,或近5年,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出站留(来)莞博士后;
16.担任过境外世界知名大学助理教授,且与我市高等院校,新型研发机构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
扶持标准
一、优先推荐
特色人才可被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的重大人才计划;优先推荐评选荣誉市民、优秀共产党员等和担任东莞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先纳入领导干部联系高层次人才范围。
二、突破户籍限制
特色人才享受我市人才资助政策不受户籍限制,在我市就业或创业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我市人才资助政策。
三、创业扶持
(一)贷款优惠和贴息
由试点银行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向符合条件的特色人才提供最高2000万元创业类和最高100万元消费类免抵押、免担保的人才信用贷款,并在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等方面享受银行提供的优惠政策。
特色人才在我市通过银行贷款融资创办企业的,按其贷款期内实际支付利息最高不超过70%的比例给予贴息,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特色人才每人每年最高贴息200万元。
(二)场租补贴
特色人才在我市创办企业,各园区、镇(街道)要对本辖区范围内特色人才所创办企业给予场地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补贴不超过6万元,最长不超过两年,租用场地补贴标准由企业注册地所属园区、镇(街道)界定。
(三)知识产权保护
建立支持特色人才创新创业的知识产权激励与保护机制,鼓励特色人才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推动特色人才的自主知识产权在东莞实现产业化和资本化,并为其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
四、综合保障
(一)住房保障
1、租住人才公寓。鼓励各园区、镇(街道)、企业建设高层次人才公寓,为尚未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的特色人才,优先提供租住人才公寓优惠。
2、租房补贴。对于未在我市购买过商品住房,未享受人才租住优惠或保障房租住优惠的四类特色人才,按最高2000元/月标准给予租房补贴,用于租住商品住房,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3、购房补贴。四类特色人才(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在我市范围内享受过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且未在我市购买过商品住房的,在首次获认定、评定为特色人才之日(含当日)起及之前的183日内,以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在我市首次购买首套商品住房,按最高100万元的标准在房产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内给予购房补贴。
购房补贴从申请人获认定、评定为特色人才后在我市连续工作满12个月起接受申请,从申请通过起按5年等额发放。已成功申请,已享受完我市原特色人才购房补贴的,不做新旧政策差额补偿;正在享受我市原特色人才购房补贴的,继续按申请时的原标准执行,不做新旧政策差额补偿。
4、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在我市依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特色人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按规定上浮20%。其他的贷款条件及要求参照当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二)生活保障
获认定、评定为四类特色人才后在我市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人员,可申请按以下标准发放5年逐年递增的生活补助:
第一年10000元,第二年20000元,第三年30000元,第四年40000元,第五年50000元。
(三)贡献奖励
根据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程度,按特色人才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以及通过技术转让、许可,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等方式取得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人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突出贡献保障
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湾区都市品质东莞”建设中起重要推动作用,且取得重大成果、做出突出业绩的,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市政府研定住房保障和生活保障事宜。
五、居留和出入境
(一)外籍特色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可以办理2-5年的居留许可,在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内多次出入境,并提供签证到期提醒服务。
(二)为外籍特色人才及其外籍家属开放快速绿色通道,快速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居留许可等相关证件,相关业务必须在其提交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医疗
(一)特色人才及其直系亲属可在我市任意一间二级(含按二级管理)以上医院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快速便捷就医。
(二)为特色人才按如下标准每年提供一次健康体检服务,制定个性化保健方案,提供健康咨询、健康评估、健康干预等服务,健康体检服务费用四类人才最高1200元。
七、社保待遇
(一)引进的境外特色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凡与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在国内创业的,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粤人社规〔2019〕48号)的文件规定,将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境外人才纳入我市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境外人才在我市参保并缴费后,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其各项社会保险的相关待遇均按我市现行的相关规定给予支付。
(二)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可对引进的特色人才作重点倾斜,在规定范围内提高其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额度;尚未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符合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可优先为引进特色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再逐步覆盖全体职工。同时,用人单位也可以为其办理商业补充保险。
(三)特色人才在我市工作服务期间,无论其在何单位任职,不受单位参保形式的限制,允许其在参加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及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并允许其未在本市就业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以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参保。
(四)引进的境内特色人才达到退休年龄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继续缴费。
八、 税收待遇
特色人才取得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依法免纳个人所得税。
九、通关
(一)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一年以上(含)的特级人才进境时,协助其申请省部级有关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证书,并在取得认定、评定后,在规定范围内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进境规定范围内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可以申请从境外运进自用机动车辆1辆(限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征税验放。
(二)海外留学归国的特色人才来莞创办的企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因生产需要进口必要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十、子女入学
(一)特色人才子女入学时可在特色人才工作单位或落户所在的园区、镇(街道)选择入学,由市或园区、镇(街道)教育部门直接安排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就读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中小学就读,并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初中毕业生可按本市户籍学生待遇报考高中阶段学校。
(二)引进特色人才子女办理转学手续,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优先受理办结。
十一、薪酬
(一)用人单位参照引进人才回国或来莞前的收入水平,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合理薪酬。
(二)用人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可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十二、其他综合服务
特色人才可直接获得东莞市优才卡,根据有关规定,享受政务、商事、交通、就业、配偶安置、体育、旅游、科研、政策宣传、学习培训等多项优惠待遇或服务。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个人基本材料: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
(三)工作情况材料:劳动(聘用)合同、在我市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缴纳记录、个人工薪所得税纳税记录。
(四)资格条件材料:反映符合《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中认定或评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如涉及境外学位,需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如涉及期刊论文,需同时提交相应的由具有资质机构正式开具的论文收录检索报告,且论文收录检索报告中应包含论文的WOS号和影响因子或发表当年期刊所在分区等与主要认定依据相关的信息;如以“科技期刊论文、奖项和专利”作为认定依据的需同时填写《申请表》的附表《东莞市特色人才论文专利奖项认定依据登记表》。
(五)业绩材料:荣誉或奖励证书、主要业绩成果(包括但不仅限于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成果鉴定等)。
(六)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汇总表(附件3,用人单位汇总本单位申请情况)。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加盖申请时所在单位公章作为骑缝章,同时提交《申请表》的电子表格和整套材料PDF电子文件。其中,资格条件材料需本人及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材料不能通过网上传播,通过光盘和纸质文件线下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