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类别
电子信息,互联网,航空航天,海洋产业,新能源汽车,医疗器械,生物医药,生命健康,机器人,高端装备,节能环保,生态修复,交通/物流/供应链,农业,文化创意设计,新能源与节能,新材料,高技术服务,军工业,电子商务,建筑业,5G/移动通信,物联网,软件,集成电路,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
申报条件
一、扶持对象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海内外自主创业经历,或曾在行业领军企业担任中高层职务经历,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市场规则,有较丰富的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经营管理和市场开发运作经验。
(二)申请人为企业主要创始人并担任高层职务,在企业中所占股份比例不得低于企业总股份的20%,投入企业的实缴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1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尚未在东莞成立企业的申请人,须承诺在入库通知下达后6个月内按上述要求完成企业的登记注册。
(三)申请人携带的科技成果应具有良好的产业化潜力和市场前景,技术水平获得行业认可,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并能在较短时间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
二、入库企业每个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均超过5%,且达到以下发展目标的给予奖励:
1.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2年内,科技人才携带的科技成果成功转化为产品,企业累计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或获得备案的社会专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超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入库企业不超过30万元奖励;
2.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3年内,企业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且累计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或获得备案的社会专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超1000万元;
3.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5年内,企业获评定为市级瞪羚企业或累计实现地方经济发展贡献500万元以上;
4.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5年内,企业获评定为市级百强创新型企业或累计实现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0万元以上。
扶持标准
入库企业每个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均超过5%,且达到以下发展目标的给予奖励。
1.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2年内,科技人才携带的科技成果成功转化为产品,企业累计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或获得备案的社会专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超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入库企业不超过30万元奖励;
2.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3年内,企业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且累计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或获得备案的社会专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超1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入库企业不超过50万元奖励;
3.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5年内,企业获评定为市级瞪羚企业或累计实现地方经济发展贡献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入库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4.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5年内,企业获评定为市级百强创新型企业或累计实现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入库企业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奖励经费由用人单位自行支配统筹用于人才待遇和项目研发等。如企业在入库前已达到上述奖励条件的,在入库后给予一次性累计奖励。本办法与我市其他政策存在相同类型补贴、补助或奖励,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