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项目测算和支持入库

来源: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申报时间: 2022/07/07-2022/07/13
已截止
发文时间:
招商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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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电子信息,航空航天,海洋产业,新能源汽车,医疗器械,生物医药,生命健康,机器人,高端装备,节能环保,生态修复,新能源与节能,新材料,军工业,传统实业,汽车制造业,集成电路,化工产业
申报条件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为制造业项目,项目立项和“十四五”期间完成总投资须10 亿元以上,并且项目实施地在东莞市内,已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和备案等立项文件。 (二)项目行业类型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制造业行业。 (三)申报项目按照《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本)》(粤工信技改函〔2022〕7 号)等文件要求,完成项目审查并通过测算。 (四)申报项目未获得过省重大制造业项目投资奖励的支持,且申报奖励的固定资产未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已获得本资金资助的项目投入不纳入支持核算范围。 (五)项目单位近3年内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项目符合国家和省相关领域政策规定,以及环保、节能、安全等有关政策法规要求,项目不存在未按规定办理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或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情形。 (六)项目的实际投入以发票等合法票据为准,金额不含税,同时必须记入项目单位的“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会计科目,获奖励的投入在项目获得最后一笔投资奖励资金后一年内需转固。 二、支持范围 (一)项目单位经营使用的新建工业厂房; (二)项目新购置的生产设备。
扶持标准
(一)以事后奖励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的新建工业厂房和新购置生产设备投入按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奖励比例计算主要依据:1.省当期下达本市的资金预算总额;2.申报项目符合核算要求的新建工业厂房和新购置生产设备投入总额。 (二)申报项目在本政策执行期间各年度所获奖励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本项目所产生的测算奖励资金。单个项目当期累计奖励额度不超过项目“十四五”期间计划固定资产投资所产生的测算奖励资金的70%;当项目累计奖励额度达到70%时,奖励资金余额在项目完工或政策执行完毕后清算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时按规定核计并拨付,如前期拨付的奖励资金超过项目实际核算的奖励金总额,则收回多拨付的资金;项目“十四五”期间总投资未达到10亿元的收回前期已拨付资金,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申报材料
由于原《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实施 2023 年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的函》(粤工信技改函〔2022〕4 号)已废止,之前已提交测算申报材料的项目须按本通知要求重新提交网上和书面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包括测算和支持两大部分,具体材料要求如下: (一)2023年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项目申请书封面和目录,目录应列明以下所提交的各种文件材料和页码。 (二)加盖本单位公章的项目承诺书,项目承诺书应包括材料真实性、近 5 年来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的承诺书。 (三)加盖本单位公章和项目所在镇街(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章的项目基本情况表。 (四)项目申请报告。 (五)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当经办人(联系人)非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六)项目申报期内专项审计报告(含固定资产投资相关情况)或 2021 年年度审计报告。 (七)项目实施地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和备案等立项文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代码”项目代码回执(测算项目单位登录“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打印获取)。 (八)项目符合环保、能耗、安全等有关政策要求的相关佐证资料(按规定需要进行环评、节审查评、安评及安全生产验收的项目,需提供环评、节审查评、安评及安全生产验收有关文件,若不需要进行环评、节审查评、安评及安全生产验收的项目则由企业提供由法人签名企业盖章的书面说明文件)。 (九)由职能主管部门出具的与所申报项目的用地和规划选址文件或有关佐证材料(例如: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项目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且没有改变用地性质的,无需规划选址意见,仅提供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项目与土地所有方合作开发建设的,提供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和合作合同复印件,改变用地性质的提供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项目直接租赁厂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和厂房租赁合同等资料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十)项目在 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申报投资奖励的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明细清单(附件1-5)和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相关凭证(发票、合同、银行付款凭证、项目审计报告等,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以及项目建设现场施工进度、厂房、设备(含铭牌)等能证明项目投资真实性的图片资料。(注:进行项目测算的核心材料) (十一)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申报奖励的项目单位经营使用的新建工业厂房和新购置生产设备的佐证材料。填写申报奖励的新建工业厂房投资明细表、新购置生产设备投资明细表和明细表汇总(附件1-6),提供对应的相关合同(包括固定资产购置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工程结算证明材料(包括建设、施工、监理签字认定的工程结算单或进度单,工程计价明细表,工程竣工造价结(决)算书等),发票,付款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回单,确认资产的记账凭证,工程或设备(含铭牌)固定资产照片等相关资料。每份合同对应的工程结算证明材料、发票、付款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回单、确认资产的记账凭证、照片等按顺序排序整理装订。(注:支持入库的核心材料) (十二)项目建设存在关联交易的,项目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应说明(包括交易双方(多方)股权结构等关联情况、交易产品价格公允性说明及价格公允性佐证资料)。 (十三)项目单位认为需提供的其他佐证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胶装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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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实施2023年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项目测算和支持入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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