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项目

来源: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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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认定与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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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5G/移动通信,物联网,电子信息,集成电路,软件,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互联网,电子商务,新材料,生态修复,节能环保,新能源与节能,新能源汽车,生命健康,生物医药,医疗器械,机器人,高端装备,海洋产业,航空航天
申报条件
一、适用范围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境外高端、紧缺人才,可对其上一纳税年度(即上一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广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按应纳税所得额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申请财政补贴。 二、申报条件(一)基本条件。 1.身份条件:申请人属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在纳税年度内,申请人因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或国籍、居民身份发生变化因而符合上述身份条件规定的,自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或身份变化次月起,享受财政补贴。 在纳税年度内,申请人因丧失国外长期居留权或国籍、居民身份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上述身份条件规定的,自丧失国外长期居留权或身份变化次月起,不再享受财政补贴。 2.工作条件: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广州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且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工作累计满90天,并在广州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申请人在广州工作的天数,包括申请人在广州市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在广州市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出差、接受培训的天数。 申请人在广州市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在广州的工作天数。 3.诚信条件:申请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没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没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和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行为;且申请人对其扣缴义务人的以上行为或记录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也不担任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申请类别。 1.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境外高端人才)。申请人应符合《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附件1)。 2.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境外紧缺人才)。申请人应符合《广州市境外紧缺人才目录》(附件2)且纳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
扶持标准
(一)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 分项已缴税额占比=分项分年度在广州市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分项分年度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 各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 1.⑴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分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4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⑵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稿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经营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3.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二)申请人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情形的,其财政补贴还应增加计算享受补贴时段系数: 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享受补贴时段系数) 享受补贴时段系数=应享受财政补贴时段的应纳税所得额÷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申报材料
申请人按申请类别在相应的申报系统中扫描上传下列材料: (一)《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人申请表》(附件5)。 由系统自动生成,扣缴义务人或申请人填写后下载打印、签 名确认并加盖扣缴义务人单位公章。申请人如系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不需加盖公章。其中,申请人申报年度个人所得税数据无需填列,由申请人在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授权查询并获得查询序列号后,在申请表内填列查询序列号,网办系统将自动导入个人所得税数据。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证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提交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证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2、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入境证件。 3.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外国国籍人士提交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5.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提交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其中,归国留学人才还应当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以上身份证件必须与纳税年度登记纳税时所使用的身份证明相一致。申报人提供的身份证件、证明文件须在纳税年度之内有效。如申请人使用了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需提交所1香港、澳门入境处签发给拥有香港/澳门居留权人士的身份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是香港入境处签发给没有香港居留权人士的身份证。 有相应的身份证明,并核实是否已在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档案并档,避免申请人享受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补贴优惠时出现错误。 (三)申请人人才资质证明。 1.境外高端人才:申请人应提供获国家、省政府、广州市政府部门认定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有关荣誉证书、聘书、确认函、证明函、认定文件、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许可通知)等材料。境外高端人才资格的时点,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各类重大人才工程管理机关的人才认定文件(发文名单)、确认函、证书证件的生效或有效时间为准。 2.境外紧缺人才:申请人应提供技能认证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职称证、技能证、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或工作单位说明申请人所从事岗位(工种)材料。境外紧缺人才资格的时点:(1)有行业或工种专门技能认证的,以技能认证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职称证、技能证的生效或有效时间为准。 (2)无行业和工种专门技能认证的,以学历、学位证书或工作单位说明申请人所从事岗位(工种)的生效或有效时间为准。 申请人获得境外高端、紧缺人才资格时点处于纳税年度内的,可享受相应纳税年度的财政补贴;境外高端、紧缺人才资格时点在纳税年度结束以后才生效的,不享受相应的纳税年度财政补贴。 (四)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累计工作达90天的,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劳动合同。申请人因工作关系而在广州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的,提供申请人与扣缴义务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广州市内)2.派遣合同。申请人属由中国境外雇主派遣的,该申请人的中国境外雇主与广州市接收企业签订的派遣合同3.劳务合同。申请人因工作关系而在广州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须提供申请人与在广州市设立的企业、机构所签订的劳务合同。 (五)申请个税优惠补贴承诺书,按实际情况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申请人本人办理时,申请人须提交《申请个税优惠补贴承诺书(适用于申请人本人办理个税补贴申请手续)》(模板见附件3)。申请人为独立个人劳务的,还应提交《个人声明(独立个人劳务)》(模板见附件4)。 2.扣缴义务人单位代为办理时,单位须出具并提交《申请个税优惠补贴承诺书(适用于扣缴义务人代申请人办理个税补贴申请手续)》(模板见附件3)。 上述承诺书中的申请人本人开户银行应具体明确至支行名称,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支行。 (六)申请人银行账户资料。 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设并已激活的I类银行结算账户,即全功能账户)。 (七)入选人才工程奖励证明文件(如有请提供)。 如申请人在纳税年度获得广州市内区级以上政府、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颁发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补贴性所得,则须提供相关经费下达通知。 (八)授权委托书(委托办理请提供)。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号码、委托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和填写日期,并附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扫描件。委托书使用外文书写的,需提供资质翻译机构的中文翻译件(委托书模板见附件3)。 以上材料,请按上述顺序逐项上传提交,第(一)至(六)项为所有申请人必须提供材料,第(七)至(八)项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提供。非中文材料(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需提供资质翻译机构的中文翻译件;每项材料应以原件扫描并合并成一个PDF文档上传至系统,材料须清晰可辨;所有申请材料需加盖扣缴义务人公章和侧面骑缝章(独立个人劳务的申请材料无需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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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

http://kjj.gz.gov.cn/xxgk/zwdt/tztg/wjgg/content/post_73509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