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博士安家费

来源: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报时间: -
发文时间:
人才认定与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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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5G/移动通信,物联网,电子信息,集成电路,软件,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互联网,电子商务,新材料,化工产业,生态修复,节能环保,新能源与节能,新能源汽车,生命健康,生物医药,医疗器械,机器人,高端装备,海洋产业,航空航天,金融业,交通/物流/供应链,高技术服务,文化创意设计,建筑业,产业园,农业,科技中介,传统服务业,公共服务,科研单位,军工业,贸易,其他,传统实业
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 (二)应为全日制博士并取得博士学位 (三)自粤组通201746号文印发之日(2017年12月5日)起,以博士身份与市属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且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时年龄在35岁以下(含35岁) (四)具有本市户籍,在市属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与市属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并有连续1年在市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新近记录。限于在我市市属企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申请。 2.在我市自主创业,并有连续1年在市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新近记录。申报人在企业注册登记时应为企业股东或权益人,限于在我市自主创业期间申请。 (五)以下人员不享受本项目资助1.已按照粤组通201746号第5条规定获得省财政发放住房补贴的人员。 2.在粤组通(201746号文印发之日(2017年12月5日)前获得全日制博士学位并已在市属单位全职工作或在我市自主创业的人员。 3.在本文件印发之日后获得市级财政其他项目安家费、住房补贴等同类资助的人员。
扶持标准
(一)对符合本指南规定条件的境内博士,市财政一次性予以10万元安家费。 粤组通【2017】46号文印发之日(2017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期间到市属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或在我市自主创业的境内博士,应在2021年5月1日前提出申请。 自2019年5月2日起到市属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或在我市自主创业的境内博士,应在引进之日(按申报人以博士身份与市属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时点或申报人自主创办企业注册登记时点计算)起2年内提出申请。未在以上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二)对国(境)外引进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博士,市财政予以20万元安家费,分两期发放,每期10万元。在市属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或自主创业满1年后提出申请发放第1期,满2年申请发放第2期。未在引进之日(按申报人以博士身份与市属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时点或申报人自主创办企业注册登记时点计算)起3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三)在粤组通【2017】46号文印发之日(2017年12月5日)至本指南印发之日期间获得市级财政其他项目安家费、住房补贴等资助的博士,如所获资助总额低于本项目安家费标准,可申请补差额。
申报材料
(一)户口簿 (二)博士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持港澳台及国外证书的需同时提交相关鉴定材料) (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四)法人证书(非企业单位提供) (五)获省财政住房补贴资助或市级财政其他项目安家费、住房补贴等同类资助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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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开展广州市博士安家费申报受理工作的通知

http://rsj.gz.gov.cn/zwdt/tzgg/content/post_64527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