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博士后安家费

来源: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报时间: -
发文时间:
人才认定与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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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电子信息,5G/移动通信,物联网,软件,集成电路,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网,电子商务,新材料,生态修复,节能环保,新能源与节能,新能源汽车,生命健康,生物医药,医疗器械,机器人,高端装备,海洋产业,航空航天,交通/物流/供应链,高技术服务,文化创意设计,建筑业,产业园,农业,科研单位,军工业
申报条件
一、市属单位申请设立市级创新实践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未设立工作站、分站。 2. 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和较高水平的研发队伍。 3. 近5年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创新理论和技术的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保障。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倾斜:建有市级以上研发或技术中心等科研创新平台,承担国家、省重点项目,近五年获市以上科技奖励的单位;符合广州产业发展要求和布局,属于重点创新项目、重点支持产业领域的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与流动站合作成功招收博士后的单位。 三、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本办法所称工作站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本办法所称创新实践基地是指经批准可以通过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的企业、科研型事业单位和科技孵化器等单位。
扶持标准
1.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1年内到市属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期满出站后1年内在我市自主创业的,由市财政予以30万元安家费,分两期发放。每名博士后只可享受1次我市安家费。享受我市安家费资助的博士后不再享受粤组通〔2017〕46号文第6条生活补贴资助。本项资助适用于粤组通〔2017〕46号文印发之日(2017年12月5日)起来(留)穗工作的博士后。 2.自粤组通〔2017〕46号文印发之日(2017年12月5日)至本文件印发之日期间,已获得市级财政其他项目安家费、住房补贴等同类资助的博士后,如获资助总额低于本项目安家费标准,可申请补差额。 3. 对下列出站博士后人员,市财政不予以安家费补助: (1)进站前已在市属单位工作超过1年,在本办法印发之日后进入市属单位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开展博士后研究的人员。 (2)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除外)。 (3)在本文件印发之日后已获得市级财政其他项目安家费、住房补贴等同类资助的。 4. 面向业内公认全球排名前200名的高校引进国(境)外博士毕业生来穗从事博士后工作,出站后留在市属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或自主创业的,按粤组通〔2017〕46号文第5条相关规定向省申请住房补贴40万元,不重复享受我市安家费待遇。未能享受省住房补贴的,可按本款第1点申请我市安家费。
申报材料
1. 境内博士后人员: (1)中国博士后网出站备案证明。 (2)聘用协议/劳动合同/增人卡(用工关系应为全职;提交“增人卡”的,须同时提交与市属事业单位签订的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3)外籍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提供身份证明。 (4)博士后证书。 (5)获市级财政其他项目安家费、住房补贴同类资助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 2. 境外博士后人员: (1)博士后进修证明(外文证明须附翻译件)。 (2)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港澳地区提交“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 (3)博士学位证书(持港澳台、境外证书的须同时提交相关鉴定材料)。 (4)聘用协议/劳动合同/增人卡(用工关系应为全职;提交“增人卡”的须同时提交与市属事业单位签订的3年以上聘用协议)。 (5)外籍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提供身份证明。 (6)获市级财政其他项目安家费、住房补贴资助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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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延长2021年广州市博士博士后资助业务申报时间的公告

http://rsj.gz.gov.cn/zwdt/tzgg/content/post_78058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