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博士后生活补贴

来源: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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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认定与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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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电子信息,5G/移动通信,物联网,软件,集成电路,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网,电子商务,新材料,生态修复,节能环保,新能源与节能,新能源汽车,生命健康,生物医药,医疗器械,机器人,高端装备,海洋产业,航空航天,交通/物流/供应链,高技术服务,文化创意设计,建筑业,产业园,农业,科研单位,军工业
申报条件
一、市属单位申请设立市级创新实践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未设立工作站、分站。 2. 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和较高水平的研发队伍。 3. 近5年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创新理论和技术的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保障。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倾斜:建有市级以上研发或技术中心等科研创新平台,承担国家、省重点项目,近五年获市以上科技奖励的单位;符合广州产业发展要求和布局,属于重点创新项目、重点支持产业领域的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与流动站合作成功招收博士后的单位。 三、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本办法所称工作站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本办法所称创新实践基地是指经批准可以通过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的企业、科研型事业单位和科技孵化器等单位。
扶持标准
1. 对市属单位设立的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的在站博士后,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8万元生活补贴,资助期限为2年。对市属单位设立的流动站的在站博士后,在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资助15万元生活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8万元配套资助,资助期限为2年。本项资助适用于粤组通〔2017〕46号文印发之日(2017年12月5日)起进站的博士后人员。 对下列在站博士后人员,市财政不予以生活补贴:(1)在职人员到设站(基地)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的;(2)已入职设站(基地)单位超过一年的博士,脱产或辞职后又进原单位(含集团内部、隶属单位)开展博士后研究的。 2. 面向业内公认全球排名前200名的高校引进国(境)外博士毕业生到市属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按粤组通〔2017〕46号文第5条相关规定向省申请每年30万元生活补贴,资助期限为2年,不重复享受我市生活补贴。未能享受省生活补贴的,可按本款第1点申请我市生活补贴。
申报材料
1.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 2. 进站时未获得博士学位证书的,须补充提交博士学位证书。持港澳台、境外证书的须同时提交相关鉴定材料。 3. 开题通过佐证材料(第一期申请须提供)。 4. 中期考核佐证材料(第二期申请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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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延长2021年广州市博士博士后资助业务申报时间的公告

http://rsj.gz.gov.cn/zwdt/tzgg/content/post_78058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