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发展专项-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奖励

来源: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申报时间: 2022/03/11-2022/12/31
已截止
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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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金融业
申报条件
在广州注册或运营的从事金融活动以及与金融直接相关的机构和个人: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且注册地在广州的法人金融机构、控股1家以上法人金融机构的法人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 (二)法人金融机构在广州设立的市级以上分公司(分行)、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 (三)金融市场交易平台; (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征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五)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股权投资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 (六)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证报价私募股权市场和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等市场平台新挂牌交易的企业;在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等市场平台新发行债券的企业; (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隶属于金融机构的金融科技公司、产品研发中心、数据处理中心、软件开发中心以及金融科技研发企业等金融科技类主体; (八)其它经市政府认定的相关机构和组织; (九)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经认定的高层次金融人才。
扶持标准
(一)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实收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实收资本2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500万元;实收资本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实收资本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实收资本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新控股1家以上法人金融机构的法人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按照其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参照上述标准的1/5给予奖励。 经国家或省批准设立或备案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参照上述标准享受一次性奖励。 市政府重点引进的对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法人金融机构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二)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证券、期货、基金管理、保险公司地区总部及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其他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备案或批复的金融租赁、证券、基金管理、期货、保险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设立的专业子公司(不含股权投资机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四)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专业代理、保险销售公司,实收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实收资本2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上一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补贴,同一家机构3年内不重复补贴。 (五)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对区域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和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在穗设立的一级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六)鼓励在穗法人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增资扩股,新增实收资本3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新增实收资本30亿元以下、2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新增实收资本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新增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新增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增实收资本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七)鼓励在穗法人金融机构跨地区并购重组。 银行、信托、金融租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广州,并购交易额5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并购交易金额50亿元以下、3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并购交易金额3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证券、保险公司并购重组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广州,并购交易额3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并购交易额30亿元以下、2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并购交易额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并购交易额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基金管理、期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广州,并购交易额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并购交易额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并购交易额在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申报材料
(一)符合《若干规定》第四条(一)、(二)、(三)、(五)点的申报材料包括: 1.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申请新设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奖励可不用填写“注册资本”“资本总额”项); 2.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国家、省或市有关部门对金融市场交易平台设立的批复复印件; 3.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版本)和验资报告复印件(新设地区总部可不用提交验资报告); 4.地区总部需提供总公司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版本)、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证券、期货、公募基金等金融机构的地区总部需提供总公司对分公司管辖范围的授权或决议等证明文件。 5.申报新设奖励的区域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需符合《广州市关于促进各类交易场所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穗金融规[2017]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6.市财政部门和市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符合《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四)点的申报材料包括: 1.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2.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或对金融中介业务服务机构设立的批复,或者国家、省或市有关部门有效批文复印件; 3.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版本)和验资报告复印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复印件(新迁入); 5.申报“上一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元以上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补贴的,还需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 6.市财政部门和市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符合《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点的申报材料包括: 1.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2.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或者省市金融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设立的批复复印件。 3.验资报告复印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5.增资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版本)复印件; 6.市财政部门和市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符合《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点的申报材料包括: 1.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3.并购方和被并购金融机构的审计报告、交易合同、银行凭证,上市公司需提供财务顾问独立意见、增发股份审批文件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并购交易金额的查验报告; 3.并购重组后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版本)和验资报告复印件; 4.市财政部门和市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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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部分)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http://jrjgj.gz.gov.cn/tzgg/content/post_81309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