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品牌进驻培育发展奖励

来源: 福州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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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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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贸易
申报条件
新引进入驻福州的国际品牌,须是2019年及以后首次进驻福州市开设专卖店,且需引入该品牌主线产品,其经营主体与引进企业有三年以上入驻协议,在福州缴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并具备下列两种情形之一: 1.经营主体在福州市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经营主体与引进企业联营,在福州市与引进企业合并缴交税款(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非独立法人机构。
扶持标准
第一年给予国际品牌经营主体当年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0%的奖励,给予引进企业70%的奖励; 第二年给予国际品牌经营主体当年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20%的奖励,给予引进企业60%的奖励; 第三年给予国际品牌经营主体当年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20%的奖励,给予引进企业50%的奖励。 符合《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的四条措施》及其它有关规定的,可申请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有同类项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申报材料
一、新引进入驻福州的国际品牌经营主体申请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际品牌进驻福州奖励申报表; (二)入驻品牌简介、品牌所有权或代理权证明; (三)三年以上的合作经营协议书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入驻品牌专卖店、旗舰店有营业执照的需提供复印件; (六)入驻品牌纳税证明; (七)企业相关信用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引进企业申请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际品牌进驻福州奖励申报表; (二)三年以上的合作经营协议书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产权证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入驻品牌纳税证明; (五)企业相关信用证明;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字,同时备原件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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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福州市促进国际品牌进驻培育发展的措施

http://tzfz.fuzhou.gov.cn/zz/zwgk/flfg/SYTX/201903/t20190319_278374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