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一、凡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统计及统计职责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报统计专业技术职称,适用本办法。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助理统计师、统计师实行以考代评。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采取考试、考核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人员需报名参加全国统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标且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直接采取评审方式确定。
二、申报人员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申报上一级职称,需聘任现岗位职称年限以省人社部门规定为准,在本办法中不再规定。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已办结离退休手续人员。
(2)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在处分期内的人员。近5年因所在单位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被查处,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3)审查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业绩成果、伪造佐证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
(4)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人员评审条件
1、助理统计师
(1)掌握基本统计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
(2)能够完成一个岗位或负责一个专业某一方面的统计业务工作。
(3)了解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能准确及时填报或汇总报表。
(4)能够拟定简单的统计调查方案,独立进行调查研究。
(5)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及以上学历。
2、统计师
(1)掌握比较系统的统计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熟悉计算技术。
(2)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单位、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能够拟定统计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3)熟悉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能够设计、汇总专业性较强的统计报表。
(4)能够对本专业有关的社会经济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形成有一定水平的工作成果。
(5)能够指导助理统计师开展统计调查工作。
(6)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统计工作任职满1年;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统计工作任职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统计工作任职满4年;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统计工作任职满6年;高中毕业,取得助理统计师职称,从事统计相关工作任职满10年。
3、高级统计师
(1)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和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
(2)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统计师及其他统计工作人员完成拟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等任务。有较为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能为生产经营活动、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或咨询。
(3)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较高水平的统计调查、分析研究报告或较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等。能够对社会经济的现状和发展作出科学的分析和预测。
(4)为加强本领域统计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经济效益起到积极作用。能够指导培养中、初级统计专业人才。
(5)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任职满2年;具备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任职满5年;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任职满10年。
(6)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和业绩条件,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
4、正高级统计师
(1)熟练掌握系统的统计知识,理论功底深厚,业务知识丰富。掌握统计发展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
(2)在统计专业技术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统计人才培养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
(3)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高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或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能够对统计理论、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进行科学研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
(4)组织完成统计理论、改革、技术等方面调查研究和课题设计,独立指导解决本领域关键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5)申报人员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任职满5年。
(6)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和业绩条件,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