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第三类

来源: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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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认定与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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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电子信息,5G/移动通信,物联网,互联网,软件,集成电路,新能源与节能,高端装备,机器人,新材料,节能环保,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设计,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医疗器械,新能源汽车,生命健康,生物医药,建筑业,产业园,航空航天,海洋产业,生态修复,贸易,交通/物流/供应链,金融业,科研单位,公共服务,高技术服务,传统服务业,科技中介,农业,军工业,其他,传统实业
申报条件
1.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5.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6.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7.“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 8.“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扶持标准
1、安家资助。 (1)引进人才调入(迁入)或柔性引进每年在渝工作半年以上的,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房,供其使用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 (2)引进人才调入(迁入)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可享受一次性安家补助费30万元。其中,引进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引进到企业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补助1/3、用人单位承担2/3。 (3)引进人才在本市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免征契税。 2、分配激励。 (1)引进人才调入(迁入)本市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每月岗位津贴为3000元,其余每月岗位津贴为1000元。 (2)引进人才到“两翼”地区和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长期工作的,在以上标准基础上,由当地财政再增发500元专家特别补助费。 (3)引进人才在本市工作并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5年全额返还。 3、项目扶持。 (1)用人单位每年资助资料等经费4万元;保证其工作和生活用车;每年提供应邀参加2次以内的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 (2)引进人才申请软件研发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对享受国家软件研发资助的,市财政按国家资助的经费视情况按一定比例配套补助。 (3)引进人才创办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免征营业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事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引进人才创办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对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2年全额先征后返,后3年减半返还。 (5)引进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10%以上税率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 (6)引进到本市的国际知名人才服务机构,可比照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优惠。
申报材料
申报指南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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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http://www.cq.gov.cn/zsyz/rcqszc/content_233986